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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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下稱「安理會」),於二○一四年九月通過對所有會員國均具約束力的第2178號決議,申明必須打擊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造成的威脅。該決議表示嚴重關注那些企圖前往國外成為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的人,並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法律和條例訂定嚴重刑事罪行,用以起訴和懲罰包括其國民為了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為了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而前往另一國家,或資助這些旅程,以期預防於萌芽。中央人民政府於二○一四年十月指示香港實施該決議。

  另一方面,專門就打擊清洗黑錢和資助恐怖分子的準則及方法作出建議的國際性跨政府組織「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在二○一二年有關香港的相互評核第四次跟進報告中,指出《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稱《反恐條例》)有關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現行條文有所不足。特別組織認為,現時《反恐條例》第六條只針對凍結通知所指明的財產,而凍結程序涉及的多個步驟會造成延遲。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是次修訂《反恐條例》,旨在實施聯合國安理會第2178號決議,以及特別組織的建議。概括而言,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以下四項禁制:

(一)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為了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下稱「指明目的」),而前往或意圖前往外國;

(二)禁止任何人在意圖或知道的情況下,提供或籌集財產以資助為了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

(三)禁止任何人在意圖或知道的情況下,組織或協助為了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及

(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罔顧某人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某財產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財產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處理該些財產。

  根據現行《反恐條例》第二條,獲授權執行該條例的人員有香港警務處人員、香港海關人員、入境事務處人員及廉政公署人員。我們建議修訂《香港海關條例》、《入境事務隊條例》和《廉政公署條例》,使三個有關部門可根據其現有法定權力,為條例草案引入的新禁制條文進行執法。至於警務人員方面,現時的《警隊條例》已賦予他們相關權力執行新的禁制條文,因此無需另行修訂。

公眾諮詢
  
  保安局在二○一七年一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擬議修訂建議,並於今年一月至三月進行公眾諮詢,全都獲普遍支持。

結語
  
  代主席女士,健全的法律條文對防範及應對恐怖活動極為重要。香港有責任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實施安理會的決議,以及執行特別組織的建議。面對日益增加、手法多變的恐怖活動,香港必須要保持警覺,防患於未然。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將有助進一步提升香港應對恐怖主義的預防及能力。我希望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支持政府所提交的草案,並早日獲得通過。

  代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