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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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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提升香港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管制度,以履行香港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成員的責任。

  正如我剛才動議二讀打擊洗錢(修訂)條例草案時所說,雖然多年來香港已經建立了一套穩健有效的規管制度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但隨着金融市場及安全環境不斷轉變,相關的國際標準也持續改進。香港在某些範疇上還未能符合特別組織的建議,其中之一是沒有法例規定公司須披露實益擁有權的資料。

  目前《公司條例》規定香港公司須披露法律上的擁有權(例如其成員、董事和公司秘書)的資料,但沒有要求公司備存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根據特別組織的要求,我們建議修訂《公司條例》,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必須:

(i)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對公司持有重大控制權的個人及法人(下稱「重要控制人」)、向他們發出通知,以及取得有關其身分的準確及最新資料;以及

(ii)備存公司重要控制人的登記冊,載入有關控制人身分的所需詳情,以便應要求供執法人員查閱。

  上市公司會獲豁免遵守有關規定,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已訂有更嚴格的制度,規定每家上市公司須備存股份權益登記冊。

  適用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分為須登記人士和須登記法律實體兩類。須登記人士是指對公司的擁有權權益擁有最終控制權的個人(例如持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票權或股份),或憑藉其他方式對公司行使控制權的個人。

  另外,任何法律實體,不論是否在香港組成或成立為法團,如符合相關指明條件,並且在該公司擁有權鏈狀架構中處於緊接該公司之上的位置,即屬適用公司的須登記法律實體。

  適用公司須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存放在其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訂明地方。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香港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為執行與防止、偵測或調查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目的,要求查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適用公司不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或拒絕按要求予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屬刑事罪行,公司及其負責人可被處罰款,金額與《公司條例》現時所訂明公司沒有備存會員、董事及公司秘書登記冊的罰則相若。對於不遵從有關通知書規定的人士或法律實體,我們建議施加相若的罰則。若任何人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或回覆公司通知的文件中,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亦屬違例。

  主席,我們已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立法建議。我們亦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至三月五日就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整體而言,政府提出加強規管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建議,獲得廣泛支持,而現時的草案內容亦已經吸納了諮詢期間所收到的主流意見。

  特別組織是少數香港以獨立成員身分參加的國際組織。在全球致力打擊洗錢與恐怖主義之際,香港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重要一員,必須切實執行特別組織的要求,加強我們的規管制度。正如我先前所說,香港將會在二零一八年接受特別組織其他成員國的相互評估,有關建議對於我們履行特別組織訂明的相關責任非常重要,同時可減少企業出現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我希望立法會可以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便修訂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提升香港作為透明、可靠兼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公信力。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