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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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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
 
  為了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管制度,並履行香港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稱「特別組織」)成員的國際責任,政府建議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訂明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進行指明交易時須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例規定。
 
  特別組織在一九八九年成立,就打擊洗錢及防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訂國際標準。作為特別組織的成員以及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有責任與國際社會共同致力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雖然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管框架大致穩健有效,但隨着金融市場及安全環境不斷轉變,相關的國際標準也持續改進。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在某些範疇上還未能符合特別組織的建議,其中之一是沒有法例規定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下稱「指定非金融業人士」)進行指明交易時,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
 
  考慮到特別組織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的建議、指定非金融業人士所界定的範圍、以及該等行業人士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政府建議修訂《打擊洗錢條例》,將涵蓋範圍由金融機構擴大至包括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以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以上四個行業從事指明交易時,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下訂明的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由於律師、會計師和地產代理目前已經由各自的監管機構進行專業自我規管,我們建議借助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專業會計師條例》和《地產代理條例》分別適用於上述三個行業的現有規管制度,執行《打擊洗錢條例》訂明的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法例規定。香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和地產代理監管局會獲賦予法定監察權力,確保相關專業遵守《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如有違規,上述監管機構會按照相關法例就專業失當行為所定的現行調查、紀律和處分機制處理。
 
  至於在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方面,目前香港並無具有法定權力的機構,負責規管或監督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業務。我們建議於公司註冊處下成立發牌制度,以執行適用於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的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法例規定。任何有意在香港進行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的人士,除非另獲豁免,否則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執法方面,法例會賦權公司註冊處處長調查違規個案,以及施加紀律制裁。
 
  考慮到這些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風險較金融機構為低,如果他們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下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我們不建議對他們施加任何刑事制裁。
 
  主席,政府已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我們也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至三月五日期間諮詢了持份者,收集受影響界別對立法建議的意見。整體而言,政府提出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制度的建議,獲得廣泛支持。大部分回應者贊同立法建議的整體方向和原則以至基本綱領。他們也支持政府的觀點,同意立法時應力求平衡,以減低規管對受影響行業帶來的負擔和合規成本。我們已根據收到的意見修訂立法建議部分內容,並已在條例草案中反映。
 
  作為特別組織成員,香港即將於二零一八年接受其他成員國的相互評估。假如我們不採取行動填補現行規管制度的不足,香港的評級勢必受到負面影響。更甚的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安全廉潔營商地點的聲譽也會受損。維持現狀並非可行方案。因此,我希望本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保持香港金融市場和營商環境穩健。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我們會立即跟進有關落實細節,希望條例草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