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九題:私營醫院的投訴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一名市民在一所私營醫院接受治療時遇到醫療事故。他的父親其後向該醫院追究責任,但被告知該醫院及其轄下分科診所日後均不會再為其家庭成員提供任何醫療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接獲關於私營醫院拒絕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投訴;若有,個案宗數為何;

(二)現行法例有否對私營醫院拒絕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作出規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考慮設立專責部門或機構處理市民就私營醫院的醫療服務質素及醫療事故作出的投訴;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衞生署為符合有關房舍、人手和設備條件的私營醫院進行註冊。衞生署亦已公布《私家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訂明規管準則及良好實務標準,以加強病人安全和提高服務質素。

  《實務守則》規定私營醫院須就不同範疇(例如病人入院政策、病人護理、病人權益及處理投訴)制訂政策及程序,而為病人提供服務時,須一視同仁,不可因病人的年齡、性別、信仰、種族和殘疾而有所區分。同時,私營醫院在接收病人時,須確保其服務及設施可切合病人的需要。

  另外,私營醫院可因應其營運模式,自行決定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及對象。病人是否在某所私營醫院接受治療,亦取決於主診醫生的專業判斷及病人的選擇。上述情況,均不在第165章和《實務守則》的規管範疇之內。

  二○一二年至今,衞生署接獲七宗未能在私營醫院取得服務的投訴。有關個案皆涉及醫院因未能就投訴人或其家人的病情需要或期望為病人提供合適的服務,而建議有關人士另尋其他醫療機構,以接受適切的治療。經調查後,並未發現有關醫院違反《實務守則》的規定。

(三)現行《實務守則》要求私營醫院須設立機制,處理病人或其代表所提出的投訴,有關機制須包括接受、調查和回應投訴的程序,以及回應的時限。醫院須有指定人員處理投訴,並在院内張貼充足告示通知病人投訴的渠道。各私營醫院須定期向衞生署提交投訴摘要。

  衞生署亦透過其網頁公布針對註冊醫療機構的投訴渠道。倘若市民對註冊醫療機構的服務有意見,可按有關渠道向衞生署作出投訴。

  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就私營醫療機構推行新的規管制度,以取代現有的第165章及《診療所條例》(第343章)。其中,《條例草案》會訂立兩層的投訴管理制度,以處理在新制度下對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所作出的投訴。第一層設於服務提供者層面,由私營醫療機構直接處理投訴。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按規定設立及實施處理投訴的機制。第二層是成立一個獨立的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投訴委員會),處理在服務提供者層面未能解決的投訴。《條例草案》會賦權投訴委員會調查投訴,並因應調查結果向衞生署署長作出建議、向有關機構建議改善措施,及/或轉介投訴予規管機構以作出跟進行動。投訴委員會並可就投訴管理政策向衞生署署長提供意見。《條例草案》會列明投訴委員會的組成、職能和調查權力。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