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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就動議《2017年〈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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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有關《2017年〈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現在發言,回應剛才多位議員的意見。
   
  首先,我要感謝《2017年〈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下稱《生效公告》)及《產品環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例》(下稱《受管制電器規例》)小組委員會在盧偉國議員的主持下,在過去幾星期密鑼緊鼓進行審議工作,首先完成處理《生效公告》。上星期五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亦大致完成審議《受管制電器規例》。我們會進一步把規例和政府的修訂提交立法會通過,屆時我將再解釋政府的相關政策和回應議員的意見。
 
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概況
 
  政府在今年四月制訂《生效公告》和《受管制電器規例》,反映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下稱廢電器計劃)的籌備工作已經進入最後階段。這項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目的,是建立一套循環再造系統,以妥善的工序處理被扔棄的受管制電器(下稱電器廢物),轉廢為材。首階段廢電器計劃下的受管制電器將涵蓋「四電一腦」,即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和顯示器。去年三月,立法會通過《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作為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賦權法例。其中,各項相關的主要措施包括:
 
(甲)上游措施:修訂《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受管制電器的製造商及進口商須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登記為登記供應商,並為其於本身業務過程中分發的受管制電器繳付循環再造徵費。受管制電器的銷售商分發受管制電器並接獲要求後,必須按照經環保署批註的除舊服務方案,為消費者免費安排把舊電器送往持牌循環再造者;
   
(乙)下游措施:修訂《廢物處置條例》,規定除若干例外情況外,任何人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電器廢物,均須取得廢物處置牌照,而制度下設有若干豁免條款,例如處置並非化學廢物的電器廢物的地方或處所,面積如不超過100平方米便不需要申領牌照。循環再造者的處理設施及其運作情況必須符合相關條款及條件,方會獲發牌照。電器廢物輸入及輸出香港均須取得許可證。此外,堆填區日後不再接收和處置受管制電器廢物。
 
關於《生效公告》的討論
 
  《生效公告》的目的,是讓部分必需的條文首先生效,使環保署可於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開始接受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這將提供所需時間讓我們就電器廢物準備新的發牌制度,也讓我們在《廢物處置條例》的新增牌照管制正式生效前,有充裕的時間處理相關牌照申請,務求方便業界屆時可繼續合法運作。
   
  小組委員會審議《生效公告》期間的主要討論點之一,是新增牌照管制下的發牌條件和申請牌照所需的時間,以及有關管制的實施時間表。有委員及業界人士認為應容讓業界有更多時間,以就開始實施牌照管制作準備。
   
  因應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我們一再檢視一些有意申請者所提供的初步資料,並預計個別現有業者或須事先取得其他部門的批准,以滿足環保署的發牌規定。故此,我們同意研究是否將電器廢物處置牌照生效日期延緩至一個較後日期,例如小組委員會部分委員所建議由開始接受申請起計18個月後(即大約至明年底),才將新牌照制度生效,以便個別業者有足夠時間去符合申請牌照的條件。我們亦會在申請人完全符合牌照要求後,才會簽發電器廢物處置牌照。
   
  另一方面,我們會按照原定計劃於今年底就輸入/輸出電器廢物實施許可證管制。輸入或輸出電器廢物許可證的申請會在有關新許可證管制實施後方會接受。我們會在日後在憲報刊登的進一步生效日期公告中列明有關日期。
 
對業界的影響
 
  接下來我想藉此機會再就兩個重點作出回應。首先,若干類別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已被歸類為化學廢物,例子包括平板顯示屏、電腦顯示器,以及從電器及電子設備拆解出來或已破損的廢印刷電路板。在政府推行廢電器計劃之前,已經從一九九二年起實施化學廢物管制計劃,就化學廢物的產生、貯存、收集、運送及處置等各方面實行規管。除非已領有處理化學廢物牌照,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土地或處所處置(包括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化學廢物,而產生化學廢物的人士必須向環保署登記。
   
  我們留意到部分回收業界希望政府停止執行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對有害電子廢物,特別是廢電路板的規管,以便利業界在化學廢物規管的法例框架之外從事進出口廢電路板的貿易活動及/或貯存、收集、運送及處置等服務。如上所述,廢電路板的處置及進出口已受現行法例規管。而化學廢物本質具高度危險性,不但會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亦可對相關行業的從業員以及公眾造成危害,故政府必須依法對所有化學廢物包括廢電路板進行嚴格規管及進行執法。而事實上,國際社會大致上採用相同方法對廢電路板進行嚴格規管。政府絕不能放寬對廢電路板的現行規管。
   
  另外,有意見認為政府透過公開招標委聘一家公司收集及處理電器廢物,會扼殺現有回收商的生存空間。但事實是,香港每年產生約七萬公噸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大部分均會出口。以往的公眾諮詢中有討論到,國際經驗顯示實施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前,均需確保具備足夠處理能力及採用適當技術的處理設施。而目前,本港有數個私營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商,他們的業務主要集中處理來自工商業的電腦產品或「離規」(註)設備。不過,他們的整體處理能力並不足以應付香港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的需求。根據二○一○年完成的公眾諮詢結果及對市場現況的檢討,我們認為政府需要投資興建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使廢電器電子產品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可順利推行。有關做法得到持份者和社會大眾的普遍支持,而我們亦於二○一五年二月順利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撥款,興建相關設施。
   
  我們預期實施廢電器計劃後,本地對妥善處理電器廢物的需求將顯著增加,並帶來新商機。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的設計處理量為每年約三萬公噸,不會把其他業者排擠於市場之外。我們歡迎私營回收商考慮投入巿場,並會致力維持公平開放的競爭環境,以促進本地回收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處置牌照的要求適用於所有申請人,包括政府設施的營辦商;我們在處理申請時,亦會一視同仁,絕不會偏袒任何申請人。
 
《受管制電器規例》
 
  在此,我再次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各位委員,積極審議廢電器計劃的兩項相關附屬法例。正如我早前所述,在小組委員會完成處理《受管制電器規例》後,我們會在稍後提交規例予立法會通過。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註:離規設備是指該設備可能未達到法規所訂的規格或標準,或生產商的其他要求。
 
2017年6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