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舊式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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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的執行當局(即屋宇署署長及消防處處長),近年按該條例向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稱「指示」)或/及符合消防安全令(下稱「命令」),要求他們加裝水缸和喉轆系統等消防裝置,以切合現時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有不少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或居民組織,亦沒有聘請管理公司的大廈(俗稱「三無大廈」)的業主向本人反映,他們多次組織法團不果,以致不能以法團名義申請有關的樓宇維修貸款及津貼,而願意承辦有關工程的承辦商數目有限,以致工程投標價偏高;他們因此難以負擔遵從指示或命令涉及的工程費用。據報,有多幢三無大廈的業主近月已收到執行當局發出的罰款通知書,而部分年老業主擔心罰款會因繼續不遵從指示或命令而遞增,他們因此唯有低價出售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執行當局就多少幢綜合用途建築物發出指示或命令,以及有關不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檢控和定罪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並按區議會分區及有關建築物有否成立法團列出分項數字);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二)鑑於三無大廈沒有成立法團,當有部分業主不願意遵從指示或命令時,其他願意遵從的業主被拖累而被罰款,政府有否評估這情況對願意合作的業主是否公平,以及會否改變現時一刀切向所有不遵從指示或命令的業主施以罰款的做法,並給予有採取實質行動的業主更長的寬限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照「樓宇更新大行動」,推出「樓宇消防安全更新大行動」,為三無大廈的合資格業主提供工程費用津貼,以及技術和物業管理的專業支援;會否立法賦權執行當局為未遵從命令業主的建築物進行消防安全工程,並於完工後向業主收回費用;會否成立基金,向有經濟困難的業主提供資助;會否研究設立建築物維修事宜管理局,以確保大廈維修工程的招標過程公平,並吸引更多承辦商競投有關的工程合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規定,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於該日前首次呈交建築工程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樓宇,必須將其消防裝置及消防安全結構提升至現代的標準。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向業主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過去三年,消防處及屋宇署總共向2 100幢舊式綜合用途樓宇的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詳細數字載列於附表一。部門一般會要求業主及佔用人在一年之內遵辦,但部門在不影響消防安全的前提和在合理的情況下,會適當地延長期限,讓業主及佔用人有足夠時間進行工程。事實上,大部分已經獲發指示的樓宇,都已獲批一年或以上的延期。

  不過,假如業主或佔用人始終沒有在合理時限內遵辦指示,又未能提出合理的理據,部門實在有責任執法,否則《條例》亦無法收效,舊樓的消防安全也無法提高。在提出檢控前,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證據及情況,包括個別業主或佔用人就指示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等。過去三年的檢控和定罪數字載列於附表二。根據記錄,被定罪者一般被判罰款大約數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

  《條例》實施以來,政府一直為業主提供各類支援。在技術支援方面,消防處會根據樓宇的實際情況,適當地調整指示中的規定,亦會考慮業主提出的替代方案。近年,消防處更加主動研究不同的折衷措施,以減少工程的技術困難及成本。舉例來說,消防處已於去年起大幅放寬四至六層高舊樓的消防喉轆水缸的要求。如果樓宇位處市區,消防車可以在六分鐘內到達,水缸的容量就可以由原本的二千公升大幅降低至五百公升,減少天台在結構上的負荷問題。

  「三無大廈」和沒有成立法團的舊樓在協調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的確會有一定的困難。民政事務總署一直透過「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委聘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協助業主成立法團。自二○一一年推出至今,已經成功協助成立或重整超過350個法團,並且協助超過200個法團申請樓宇維修資助或貸款。

  至於財政支援方面,政府、香港房屋協會(房協),以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都有資助或貸款計劃,資助範圍包括與《條例》有關的工程。例如由房協及市建局管理的「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可以為舊樓業主提供「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以一般維修津貼而言,上限為每一個法團120萬元,或每一個單位三千元,而經濟有困難又符合資格的業主更可獲補助金最高達一萬元。

  此外,由房協管理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為長者自住業主提供最多四萬元的津貼。業主亦可向屋宇署申請「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的貸款,貸款額可達一百萬元。經驗顯示,不少業主透過這些資助完成了大廈管理維修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的工程。我們亦會繼續探討為有經濟需要的業主提供更多財政資助的可行性。

  有建議指政府可先替舊樓業主完成工程,及後再追討費用。《條例》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往往需要新建設施或裝設新的裝置,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及工程安排,各牽涉不同的工程規模及費用,差別可以很大。此等工程必須由業主因應個別樓宇的情況,協商並選擇最適合的工程方案,而不宜由執行當局代為決定及執行,否則只會引起不必要的爭拗甚至訴訟。

  另外,李議員關注維修工程的招標過程是否公平。在這方面,當局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及向業主提供技術支援等方面着手,防範及打擊該等違法行為。上星期,立法會已就圍標問題進行了動議辯論,發展局局長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已經闡述了政府的立場及措施,我在此不作重複。

  就《條例》下的消防裝置改善工程而言,施工者必須為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有關承辦商的資料已全部上載於消防處網站。為了增進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對《條例》所要求的工程的認識,消防處不時舉辦講座,解釋消防處接納工程的準則,業界亦踴躍參與。消防處將繼續這方面的推廣工作。

  總括而言,當局並非不了解個別業主在遵辦《條例》要求時所遇到的挑戰和困難,亦一直研究方案,提供各式可行協助。但公眾必須了解,香港人煙稠密,未達現代消防安全標準的舊式樓宇,實在是消防安全的隱患,一旦火警在這些樓宇發生,後果可以相當嚴重。過去亦曾有一些火警個案,帶來嚴重傷亡。相關部門會不時檢討現行措施,協助業主更好地提高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減低火災的威脅,使到我們的城市更安全宜居。

  多謝主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