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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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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7年中醫藥(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以下賦予衞生署署長法定權力發出中藥安全令的立法建議。

  在二○一四年三月,衞生署基於對公眾健康的考慮,指令一個持牌中成藥批發商從市面收回兩款未經註冊的中成藥。該批發商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衞生署署長作出收回指令的法律權力。二○一五年五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此司法覆核案頒布判案書時總結,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衞生署署長並無合法權力指令有關批發商收回該兩款未經註冊的中成藥,並裁定衞生署署長在欠缺合法權力的情況下發出回收令屬於越權。

  雖然現行法例已要求有關持牌中藥商設立和維持一套收回中藥材或中成藥的制度,但根據上述的司法覆核案的判決,衞生署署長並無合法權力指令持牌中藥商收回中藥材或中成藥。另外,當局亦對《中醫藥條例》作出檢討,發現目前《中醫藥條例》或其附屬法例並無條文規定,無牌商戶必須收回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就此,當局認為有需要修訂《中醫藥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從而賦予衞生署署長法定權力,命令任何人士從市面收回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中藥材或中成藥,藉以加強規管。

  就此,我們建議修訂《中醫藥條例》,賦權予衞生署署長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中藥材、中成藥及/或在中成藥製造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品會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況下,可藉中藥安全令禁示銷售該等中藥或相關產品,以及指示把已銷售的中藥或相關產品從市場回收。

  我們同時建議引入上訴機制,受中藥安全令約束的人士可就衞生署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以確保所有個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此外,我們會清楚列明發出中藥安全令、更改令及撤銷令的方式和效力,讓業界明白其責任和命令的運作細節。為有效和順利地執行中藥安全令,我們亦建議修訂相關條文,包括修訂《中醫藥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內有關送達通知和命令的條文,列明送達有關通知或命令的方式,例如親身送遞、郵遞或留在其相關地址;以及修訂《中藥規例》(第549F章)內有關設立和維持一套管控制度的條文,令中藥材、中成藥及/或中間產品得以迅速及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全部回收。

  我們建議,受中藥安全令約束的人士,如不遵守或拒絕遵從命令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建議的罰則與現行違反《中醫藥條例》其他規定所訂的罰則大致相同。

  在諮詢工作方面,衞生署在二○一七年一月至二月就擬議的法例修訂諮詢公眾和業界,為期七個星期。期間,該署與16個中藥商商會舉行會議,並為個別持牌中藥商舉辦了六場簡介會。公眾和業界普遍認同有需要修訂法例,並支持立法建議。

  我們已於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介紹我們的修例建議。委員普遍支持所建議的法例修訂。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讓我們可以早日完善香港中藥的規管機制,令市民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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