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一題:燕窩產品輸往內地的限制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二○一二年三月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燕窩屬禁止攜帶或郵寄進境內地的物品。此外,中國籍旅客攜帶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進境內地在數量方面亦受限制,而且有關限量自一九九六年至今一直未有調高。有零售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該等限制對內地居民在港的購物消費造成莫大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實施上述限制的原因和情況;

(二)過去五年,有否評估該等限制對本港零售業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零售業人士指出,內地當局已分別於二○一三年和二○一四年與馬來西亞和印尼當局簽訂議定書,准許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馬來西亞及印尼燕窩產品進口內地,因此內地當局實施燕窩從香港攜帶進境內地禁令的意義不大,政府會否與內地當局磋商下述事宜:(i)取‍消燕窩從香港攜帶進境的限制,以及(ii)參考香港出口燕窩到歐美等地的做法,製訂一套內地當局、香港政府及零售業界皆接受的燕窩進境檢疫方案;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要求內地當局因應現今內地經濟長足發展的狀況及內地居民的購買力和需要已有所上升,提高他們攜帶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進境內地的限量及該等限量適用的價值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我就問題的各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一)據了解,內地當局於二○一二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目的是為了防止動植物病及有害生物傳入,以及保護國家農林牧漁業生產和公共衞生安全,當中包括禁止攜帶、郵寄活動物(犬、貓除外)、肉類及其製品、蛋及其製品、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以及新鮮水果及蔬菜等不同的動植物及其產品,而其適用範圍包括從不同國家或地區入境的人士。

(二)政府沒有就燕窩的貿易或其他地方實施有關的貿易限制對本港零售業的影響作評估。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二○一六年,食用燕窩的貿易佔本港對外商品貿易總額的0.03%。

(三)及(四)燕窩產品包括燕盞和即食燕窩。所有燕盞均從外地進口。部分燕窩產品在本港經加工或處理後,再出口到其他地方或供本地銷售。就出口燕窩產品到美加等地,出口商會按照出口目的地的要求,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申請動物產品衞生證書。

  內地對進口燕窩的要求與其他地方不盡相同,就有關產品從香港輸往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積極與內地當局磋商有關檢驗檢疫和衞生條件,並已在一些基本原則上達成共識。當雙方的討論成熟後,我們會適時向業界公布。

  內地當局對內地旅客實施的入境規定,適用於由不同地方(包括香港在內)進入內地的旅客。我們會密切留意在這方面的發展情況。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