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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條例草案以更有效規管私營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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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透過立法為私營醫療機構引入新規管制度,以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費者權益,並促進本地醫療系統持續發展。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今日(六月十四日)說:「現行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架構由《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及《診療所條例》(第343章)組成,只限於某些處所,亦已不合時宜。新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取代上述兩項條例,提供一套現代化的規管制度,確保制度配合科技及醫療服務的發展,並符合國際最佳做法。」

  《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規管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和衞生服務機構。由個別或少數醫生營辦的診所在新規管制度下可獲得豁免;

(二)明確訂明對管理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以及他們的權限和責任;

(三)訂明持牌私營醫療機構須實施收費透明度措施的要求;

(四)訂立兩層的投訴管理制度,設立獨立的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以處理在新制度下對受規管的私營醫療機構所作出的投訴;

(五)訂明規管措施和罪行,以處理違反法例及發牌規定的行為;

(六)將長者護養院的規管轉移至《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

(七)訂立過渡安排,確保順利過渡至新規管制度。

  此外,不同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各有一套規管標準,由衞生署署長以實務守則的形式頒布。衞生署和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已成立日間醫療機構標準項目督導委員會,為日間醫療中心訂定規管標準,和就診所的規管標準提出建議。

  新規管制度將分階段落實,首先規管屬風險較高類型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設有過渡安排,讓營辦人和醫療/牙醫專業在推行改革後的制度前,有充足的準備時間。

  發言人補充說:「《條例草案》是我們在過去數年進行全面檢討後,以及廣泛地與持份者溝通以求共識的成果。我們透過公眾諮詢、向醫生及牙醫發信、簡報會、研討會、探訪和會面等方法,在考慮改革規管制度細節的過程中,一直與公眾和持份者保持聯繫。在制訂《條例草案》細節時,我們力求在市民和其他持份者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六日刊憲,並於六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