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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提出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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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提出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
 
代主席女士:
 
  就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作出的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並拒絕在一個合理時間內辭職,因此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調查有關事宜及向立法會提出報告,我發言促請議員否決這項議案。
   
  首先,《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訂明,如果根據該條文成立的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以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所以,我一定要鄭重指出,議員現動議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作出調查此類指控,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除非有充分理據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的行為,否則議員絕對不應該動輒將此等動議當作政治工具。動議的內容沒有充分及實質理據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的行為而不辭職。
   
  就議員指控行政長官不恰當地介入立法會「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下稱專責委員會)的工作,行政長官在過去三星期已經全面和清晰地解釋事件的因由,詳細表達了他的立場和多次詳盡回應事件,包括於六月一日親自到立法會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回答議員的質詢。行政長官認為他作為當事人,有權利要求專責委員會的研究範圍全面、公正而準確,以及要求專責委員會盡快完成研究。這個研究範圍目前僅是擬議階段,而擬議的研究範圍,一直由專責委員會在立法會網站向全社會公開,相信是兼聽社會意見,最終由專責委員會作出決定。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負責。此外,根據《基本法》第六十條,行政長官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有憲制上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使一系列職權。這些職權包括領導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適用於特區的其他法律;決定政府政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等等。
   
  同時,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就四個範疇對立法會負責: 第(一)執行立法會通過並且已經生效的法律;第(二)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第(三)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以及第(四)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我必須強調特區政府一向非常重視行政立法關係。《基本法》賦予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不同權力和責任,兩者各司其職。我們一直十分尊重立法會監察政府工作的職能。特區政府定當繼續恪守《基本法》,就我剛才所述四個範疇對立法會負責。
   
  自就任以來,行政長官一直盡忠職守,他執行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和服務香港的決心是不容置疑的。本屆政府在行政長官領導下,是一個做實事的政府,在過去五年,特區政府盡心盡力維持社會秩序,推動香港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致力改善民生,支援弱勢社群,為市民謀福祉。我們在扶貧、安老、助弱、房屋、醫療衛生、創新及科技,以至教育、體育、環保和治安等範疇都有不少成果。即使是有爭議性的議題,例如:退休保障、強積金「對沖」等,我們都絕無迴避,積極研究及提出具體方案去處理。過去四年,本屆特區政府每年六月底都會向社會發放年度的施政匯報,這個月底任期結束前亦會向社會發放五年施政總匯報,交代五年任期內的施政成果和進度。部分議員或許會對行政長官有不同的評價,但不容置疑的事實就是過去這五年來行政長官一直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盡忠職守地服務市民,他對香港的貢獻,特別在房屋、扶貧、安老、助弱和環保各方面,得到廣大市民的認同。
   
  特區政府堅決反對由28位議員聯合提出,並由楊岳橋議員動議的議案。我會在聆聽各位的發言後再作一個詳細回應。多謝主席。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