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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醫療專業人員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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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現時,26個衞生服務專業的從業員合資格登記為選舉委員會衞‍生服務界界別分組的投票人。鑑於當中16個專業並未納入任‍何法定註冊制度,該等專業的從業員(例如臨床心理學家、言‍語治療師和營養師)提供的服務缺乏足夠監管,以致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和市民的健康未受保障。另一方面,在已納入法定註‍冊制度並受監管的專業中,當局只就其中五個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成立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有該五個專業的從‍業‍員‍指出,其管委會的成員全部由政府委任,而且現任主席均是醫生或牙醫而非業內從業員;該等安排造成缺乏專業自主的情況,亦未能有效推動其專業的發展。就各衞生服務專業的規管及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為尚未納入法定註冊制度的衞生服務專業制訂有‍關制度,以確保其從業員提供具專業水平的服務,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
 
(二) 會否參考香港醫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第5條,訂明各輔助醫療業的管委會須‍有‍一‍半成員由業內從業員選出,而其主席須由該等管‍委會的業內成員互選產生,以體現專業自主;及
 
(三) 政府會否引入「直接就診,公開轉介」的機制,容許需‍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臨床心理治療等衞生服務的病人選擇經醫生轉介,或直接聯絡有關專業人士以‍取‍得服務,以及各衞生服務專業的從業員可互相轉介病人,以建立更具彈性的醫療體系?
 
答覆:
 
主席:
 
  就醫療專業人員的規管而言,許多先進國家或地區同時採用法定和非法定的機制。香港特區政府與國際做法類似,也是採取以風險為本的方針,規管本港的醫療專業人員。

  現時本港無須進行法定註冊的醫療專業人員,大部分是透過以學會為本的自願註冊安排進行自我規管。在學會為本的註冊計劃下,相關醫療專業團體實行註冊制度,並公開會員名單,讓公眾在尋求相關醫療服務時可作為參考。該些專業團體一般會透過制定專業守則及設立質素保證和紀律機制,維持會員的專業水平。
 
  就葉劉淑儀議員所提出的三個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在二○一三年,申訴專員就政府當局如何監管無須進行法定註冊的醫療專業發表報告。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雖然並非所有醫療專業均必須進行法定註冊,但政府應與相關專業團體及學會加強聯繫,定期進行風險評估,以及為團體提供有關監管和服務水平的指引。
 
  政府認同以學會為本的自願註冊安排是重要而且有效的。政府決定推出認可醫療專業註冊先導計劃,目的是在專業自主的原則下,加強目前相關專業以學會為本的註冊安排,確保醫療人員的專業水平,以及為市民提供更多資訊,協助他們作出決定。

  計劃以「一個專業、一個專業團體、一份名冊」的原則運作。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衞生及基層醫療學院為計劃的獨立認證機構,訂定六大方面的認可標準,包括管治架構、運作成效、風險管理和質素改善、註冊標準、教育和培訓要求,以及名冊的管理。個別醫療專業團體必須達到由認證機構訂定的要求及準則,方能獲評定為「認可醫療專業團體」(下稱「認可團體」)。

  認可團體在業內須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並具備有效的運作機制。認可團體亦須管理有關專業的名冊,並採取適當行動確保其會員符合專業水平。公眾可透過認可團體查閱其醫療專業人員名冊。認可團體亦會獲准使用認可標誌,標誌可用於其網頁及簽發予會員的註冊證明書,以便公眾識別。其會員亦可在名片上使用特定的名銜。如公眾投訴個別醫療專業人員,認可團體亦會按照其投訴機制處理及採取紀律處分行動,並向公眾公布紀律處分結果,讓公眾知悉。
 
(二)醫療專業規管機構為規管醫療專業的法定機構,其組成必須反映其使命,即保護市民健康及利益。另外,亦須考慮規管機構的職能、個別專業的情況,以及各持份者的意見。在考慮醫療專業規管機構的組成時,除了專業自主的考慮外,我們亦要考慮增加選舉委員是否能達到醫療專業規管機構的使命及平衡各界利益。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下稱「條例」)第5條訂明,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轄下五個管理委員會(即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務化驗師、視光師和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必須從管理局成員中委任。條例第3條訂明,管理局的組成不多於18人,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過四名公職人員、來自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及香港理工大學各一名合共三名人士、來自每個輔助醫療專業各一名合共五名人士,以及其他四名非公職人員。

  條例第5條規定政府不可從「從每個輔助醫療專業中各一名」委任管理委員會的主席。按現時法例,五個管理委員會的主席一職可由有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界別人員出任。管理委員會主席是以個人身分獲得委任,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人選的能力、專長、經驗、誠信和對公眾服務的承擔。人選的專業背景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委任的決定經考慮全面的因素後作出。現時,政府並無計劃修改條例硬性規定主席人選的專業背景。

  政府已就本港的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進行策略檢討,旨在就如何應付預計的醫療人力需求,以及促進專業發展提出建議,以確保本港醫療系統得以持續發展。策略檢討涵蓋《輔助醫療業條例》下規管的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務化驗師、視光師和放射技師專業。

  就醫療專業的規管架構方面,策略檢討的範疇亦包括法例規定規管組織的組成,當中亦會檢視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其轄下的委員會的組成。我們即將公布策略檢討報告,並會在諮詢持份者包括管理局及委員會和業界後,落實策略檢討的建議。
 
(三)在專業自主的原則下,現時相關管理局及委員會透過專業守則訂定各專業的實際醫療作業程序及轉介機制。根據現行相關的輔助醫療專業的專業守則或法例,除視光師外,各輔助醫療專業在一般情況下所檢查或治療的病人,應是經由訂明人士例如醫生轉介,以確保在合法醫療診斷下有合理醫學轉介原因,否則可被視為違反既定的專業守則而導致有關管理局及委員會採取紀律行動。
 
  然而,每個專業的轉介機制具有不同程度的彈性,例如在緊急情況及某些情況下,物理治療師可能需要向非轉介的病人進行治療,但在該等情況下,物理治療師必須確保所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是絕對局限於物理治療從業員曾受訓練從事的工作。

  我們知悉個別醫療專業已就轉介機制進行研究工作,例如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已成立工作小組,專責檢討現時轉介病人的規定。

  政府尊重各管理局及委員會的維持專業水平的決定。如有需要,政府會提供適切的協助。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