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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業監管局收取保費徵費的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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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六月九日)在憲報刊登《保險業(徵費)令》(《徵費令》)及《保險業(徵費)規例》(《規例》),以期讓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可在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今日(六月七日)表示:「雖然政府預留了6.5億元撥款用以成立保監局和支持該局的初期運作開支,長遠而言保監局會在財政上獨立於政府。《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賦權保監局向保單持有人收取徵費和向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收取各項費用。立法會已批准,各項由保險公司繳付的費用將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發言人補充:「保監局會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引入徵費,以減低對保單持有人的影響。具體而言,徵費會先按保費的0.04%收取,然後按年逐步調升至0.1%的目標水平。此外,徵費將設有上限。在徵費率達0.1%時,長期保險保單及一般保險保單的徵費上限分別為100元及5,000元。」

  保監局會透過保險公司向保單持有人收取徵費。保單持有人須在每次繳付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徵費。

  根據《修訂條例》,如保監局在某財政年度中的儲備金在扣除折舊及所有準備金後,為數超逾其預算營運開支的兩倍及保監局沒有未清償債項,則保監局須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減低徵費為出發點,諮詢財政司司長。

  《徵費令》和《規例》會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