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升降機承辦商及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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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裁定對宏照及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分別罰款60,000元及5,000元,並須支付共169,900元的相關審裁程序費用。委員會的裁決及命令今日(六月二日)刊登憲報,詳情載於網頁(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22/cgn201721223675.pdf)。
機電署於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巡查西營盤華利樓時發現該大廈的升降機工程承辦商宏照及有關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未有按《條例》的規定進行升降機工程,遂採取檢控行動,並在完成檢控後轉介至委員會進行紀律聆訊。
宏照涉及兩項違紀行為,包括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一般)規例》第3(2)(a)及3(4)條的規定及沒有建立一套工作制度以確保升降機工程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該名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違紀行為涉及獲聘為上址進行升降機工程時,沒有在升降機完成主要更改後發出安全證書。
機電署署長根據《條例》第109(1)條,轉介宏照及該名註冊升降機工程師的涉嫌違紀行為予委員會進行研訊。委員會成員由發展局局長委任,包括由專業團體和業界組織提名的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人士和認可人士,以及代表升降機/自動梯負責人的業外人士。
完
2017年6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30分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