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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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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201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對多項法例作出雜項修訂,以更新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例。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表示,律政司已就該《條例草案》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意見,《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日刊憲,並於六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修訂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第221J章)

  現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79B條,法庭可主動或應申請准許任何屬以下三類的人士,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證:

(甲)在就性虐待罪行、殘暴罪行或涉及襲擊、傷害或恐嚇傷害某人的罪行(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者除外)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的兒童(被告人除外);
(乙)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包括被告人(但如法律程序是就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而進行,則屬例外);或
(丙)在就任何罪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的「在恐懼中的證人」。

  根據第79B(1)條的定義,法庭基於合理理由,信納某證人如作證,會對其本身或其家庭成員的安全感到憂慮,該證人即屬「在恐懼中的證人」。儘管性罪行申訴人有可能是「在恐懼中的證人」,因而受現行第79B條涵蓋,但此並非必然。即使性罪行申訴人或證人並非現行法例所界定的「在恐懼中」,也應獲得理解、公平對待和尊重。

  因此,律政司建議在第221章第79B條中新增一項條文,訂明凡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6(8)條所指的申訴人,在就指明性罪行(第200章第117(1)條所指者)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法庭可應申請或主動准許該申訴人透過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並可施加法庭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恰當的條件規限。第221章第83V(13)條也作相應修訂,以擴大上訴法庭根據第221章第79B條訊問證人的現有權力至涵蓋指明性罪行的申訴人。《電視直播聯繫及錄影紀錄證據規則》(第221J章)第3條(關乎根據第79B條提出申請的程序)也會作相應修訂,以涵蓋該等申訴人。

(二)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競爭條例》(第619章),使各職級暫委司法常務官在其委任期間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更為清晰。

(三)修訂《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使區域法院規則委員會中有律政司司長的代表,以致其組成與其他根據不同條例設立負責訂立法院規則的各個規則委員會的做法統一。

(四)修訂《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的英文文本,使在提述內地司法制度下具體法院等級時,使用與內地對應英文名稱一致的表述。

(五)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認許及註冊規則》(第159B章)、《1990年法例(活頁版)條例》(1990年第51號)、《法例發布條例》(第614章)和其他雜項及技術性修訂。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