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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公立醫院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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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二○○七年開始採用嚴重醫療事件呈報機制,並於二○一○年把兩類重大風險事件加入機制。在該機制下,公立醫院必須在24小時內向醫管局總辦事處呈報該等事件。另一方面,基督教聯合醫院(聯合醫院)兩名腎科專科門診醫生分別於今年一月及二月為一名乙肝帶病毒者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時,未有同時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以減低類固醇引發急性肝炎的風險。該病人其後患上急性肝炎,並先後接受了兩次肝臟移植手術。聯合醫院於上月六日發現該宗重大風險事件後一直沒有作出呈報,直至該病人的家屬於上月十九日作出查詢後才作出呈報,並於本月九日公布事件。此外,據報該等腎科專科醫生未獲授權處方肝臟科藥物,而須把個案轉介有關專科或較高級的醫生作決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自醫管局採用嚴重醫療事件呈報機制以來,每年公立醫院未有按規定在24小時內作出呈報的個案數目及其詳情,包括所涉醫院名稱,以及延誤呈報的員工有否受到懲處;醫管局會否調查,過去十年有否一些至今未被呈報但按規定須予呈報的事件,並公布調查結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醫管局會否全面調查除了聯合醫院的上述事件外,各公立醫院在過去十年有否出現過病人有醫療需要但未獲處方預防性抗乙肝病毒藥物,並其後患上急性肝炎的個案;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醫管局會否檢討並放寬現時專科醫生處方其他專科的藥物所受到的限制,以免延誤治療病人;若會檢討,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及衞生局(食衞局)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非常關注問題提及的是次事件。基督教聯合醫院已成立獨立的根本原因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中醫院對病人的臨床處理、與病人及家屬的溝通,並將會提出改善措施,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除了對是次事件的調查外,醫管局亦已對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的呈報,成立獨立檢討小組,全面檢視現行的政策,檢討範圍包括涉及的醫療事故範疇及定義、呈報機制,以及通報和公布機制,並且會根據檢視結果向醫管局建議相關的跟進工作。

  上述兩個小組的工作均已展開,根本原因調查委員會的工作預計在六月中完成,而檢視現行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的獨立檢討小組,將於七月初向醫管局大會提交報告。食衞局和醫管局一直密切跟進有關委員會的工作進展,並且會因應檢討結果制定改善措施,確保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的落實和有關規定得到遵守,尤其是確保事件的及時通報和公布。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應如下:

(一)自二○○七年醫管局推行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以來,當中約80%的個案是在24小時內呈報,其餘約20%個案未及在24小時內呈報,主要是由於個案較為複雜,以致有關醫院及聯網需要較多時間向涉事員工、病人及其家屬搜集資料,亦要緊密進行跨部門溝通,確定事件的性質及所屬類別,方可作出呈報。

  就着未能於指定時間內呈報的個案,醫管局總辦事處會向有關聯網及醫院了解原因及作出檢討,務求令各醫院及聯網日後均能按規定於24小時內透過醫療事故匯報系統向醫管局總辦事處呈報,並按既定程序跟進所呈報的事件。

  當醫院發生任何醫療事故,即使不屬於指定的醫療風險警示事件或重要風險事件呈報類別,有關醫院亦應透過醫療事故匯報系統向醫管局總辦事處呈報。有關的醫院、聯網及醫管局總辦事處會按照事件的性質採取行動,例如調查和檢討。如有需要,醫管局會委任專家小組作詳細分析,找出可能導致事件的成因,並研究及制訂改善措施。

  醫管局推行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的目的,是鼓勵員工以開放態度迅速呈報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以便調查工作能及早進行,從中汲取教訓,避免日後同類事故發生。在這前提下,雖然醫管局未有公布個別醫院的醫療風險警示及重要風險事件數目,但會透過《風險通報》和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周年報告公布所有醫院的整體數字。

  不過,正如我剛才提到,醫管局已成立獨立檢討小組,全面檢視現行的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包括檢視相關的醫療事故範疇及定義、呈報機制,以及通報和公布機制,並且會根據檢討結果向醫管局建議相關的跟進工作。

(二)在過去十年,醫管局總辦事處共收到三宗個案呈報,涉及病人未獲處方預防性抗乙肝病毒藥物及患上急性肝炎的相關醫療事故。首兩宗個案已由根本原因調查委員會作出調查和分析,並在醫管局《風險通報》公布及分享,第三宗個案正在調查中。

(三)隨着醫療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藥業市場上不時有新藥面世。這些新藥在安全性、療效和成本效益方面的實證,以至其副作用及對提升病人整體健康的效果均各有差異。醫管局推行藥物名冊,旨在透過統一公立醫院和診所的藥物政策和用藥,確保病人可以公平地獲處方具成本效益,並經驗證安全和有效的藥物。藥物名冊內的「通用藥物」是經實證對相關臨床情況適用和有效,並可供一般使用的藥物;而「專用藥物」則須在特定的臨床應用下經專科醫生授權使用,以確保藥物用於治療專科疾病的安全性和成效。

  目前,醫管局會就每種專用藥物列明建議可處方藥物的臨床專科和臨床應用的指引,聯網或醫院藥事委員會亦可因應運作需要,就處方藥物的臨床專科作出增補。而不屬建議臨床專科的專科醫生,亦可以因應個別病人的臨床需要,在諮詢相關的建議臨床專科醫生後,向病人處方該種專用藥物。此外,醫管局會定期檢討藥物名冊、各種藥物的臨床應用和建議授權處方的臨床專科,以確保臨床服務和用藥能夠跟隨醫療科技和科研實證的最新發展。醫管局會檢視現行程序,以確保相關專科醫生能夠便捷地處方專用藥物。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