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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政府外判服務標書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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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部門現時一般採用評分制度評審外判服務的投標書,並把標書在技術和價格所得評分在總分數分別所佔比重訂為30%至40%和70%至60%。有工友及關注清潔工人待遇的團體向本人反映,有外判服務承辦商為壓低工資成本而削減人手,清潔工人的工作量因而大增,但該等清潔工人仍只獲支付按最低工資率計算的微薄工資。此外,有承辦商要求清潔工人一星期工作七天,並拒絕他們放取法定休息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現行投標制度下,政府部門如有充分理據並獲相關投標委員會同意,可彈性調升技術方面評分所佔比重,過去三年按經調升技術評分比重的評分制度批出的合約的數目;該等合約調升技術評分比重的平均幅度,以及它們涉及的員工總數(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會否考慮在評分制度中加入員工福利(例如有薪假期日數)、職業安全和投標者過往在勞資糾紛中被判敗訴的次數等評審項目;如會,詳情(包括它們所佔比重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政府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修訂採購指引,訂明政府部門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涉及僱用大量非技術員工(例如清潔工人)的非建築服務合約時,技術方面的評審項目須包含「工資水平」及「工時」,政府部門自該修訂以來批出的外判服務合約當中,投標者在工資水平及工時方面所得評分對中標具關鍵作用的合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該等合約涉及的員工數目(按政府部門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政府會否進一步修訂採購指引,訂明政府部門評審不涉及僱用大量非技術員工的非建築服務合約的標書時所採用的評審項目,亦須包括工資水平及工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政府並沒有政策要求部門必須外判,或以外判作為提供服務的首要方式。部門有權因應運作需要決定是否及如何外判服務,以及釐定合適的評審準則和建議有關準則的評分比重,供相關投標委員會考慮。
 
  在諮詢相關部門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在審慎運用公帑的原則下,在採購服務時,部門須把合約批給完全符合招標規格,並對政府而言出價最佳的投標者。不過,對於一些側重貨品或服務質素的合約,部門可考慮在技術及價格兩方面,按經批准的評審準則及比重進行評審,以期選出既具質素、又符合經濟效益的標書。
 
  一般而言,部門在制訂評分制度時,技術方面的評分比重佔三成至四成,價格方面比重佔六成至七成。然而,現行的採購制度容許彈性,採購部門若有充分理據,可向相關投標委員會建議其他合適的評分比重,以配合運作所需。
 
  根據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提供的資料,在過去三年,該四個部門批出約400份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價值500萬元以上、並採用評分制度評審的服務合約,當中35份由房屋署批出的合約的技術評分比重佔四成半,涉及員工人數約為5 000人。

(二)採購制度需要保留彈性,讓部門因應運作需要釐定採購服務時應考慮的評審準則和建議有關準則的評分比重。現時,部門在採購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時,已將不同的準則列入評分範圍。這些準則包括:投標者在過往同類合約的表現、擬採購貨品或服務的特點、投標者所提出的執行和應變計劃的可行性等。根據四個主要採購部門提供的資料,食物環境衞生署已在評分準則中,包括投標者是否持有相關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系統的有效證書。房屋署亦會在評審屋邨管理/服務合約時,對在職業安全方面有違法記錄的投標商扣減評分。
 
(三)及(四)根據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修訂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的指引,部門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時,一般須預設在技術評審準則方面加入有關非技術員工的建議工資和工時的項目。在這個安排下,如所有投標者在同一投標中,於其他評審項目獲相同的評分,願意向非技術員工支付較高工資或建議員工工作較短時間的投標者,在技術方面的總得分會較高,相對增加中標的機會。在實際操作上,每名投標者在各項評審項目的得分未必一致,而投標者能否中標視乎各種不同因素,包括招標競投的反應、投標者在不同評審準則下的綜合評分表現等,因此難以判斷投標者在哪一方面的技術評分對中標具關鍵作用。
 
  經修訂的指引適用於所有涉及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建築服務合約除外)。不論合約所僱用的非技術員工實際數目為何,若有關員工數目佔該合約所僱用的總人數的大多數,經修訂的指引同樣適用。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