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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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實施雙倍從價印花稅措施的《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於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當中訂明下述退稅安排: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交證明文件,證實在簽立取得新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日期後的六個月內,出售了其唯一的原有住宅物業,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退稅申請)。去年十一月四日,政府宣布全面提高從價印花稅率至劃一的15%,並沿用上述退稅安排。據悉,當局在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及二○一六年十二月至二○一七年二月兩個時期,分別接獲3 042宗及206宗在簽立取得新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後起計超過六個月作出的退稅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上述3 042宗及206宗退稅申請分別而言,申請人在簽立取得新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日期後起計的(i)第七或八個月內、(ii)第九或十個月內及(iii)第11或12個月內,以及(iv)超過該日期12個月後,提出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二)上述3 042宗退稅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屬下述情況的退稅申請:申請人在簽立取得新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後起計的(i)三個月內、(ii)第四或五個月內及(iii)第六個月內,簽立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
 
(三)上述206宗退稅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屬下述情況的退稅申請:申請人在簽立取得新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後起計的(i)三個月內、(ii)第四或五個月內及(iii)第六個月內,簽立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及
 
(四)就當局在上述兩個時期接獲的全部退稅申請分別而言,分別有多少宗申請的申請人所購入的新住宅物業是屬於一手及二手物業?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宣布新住宅印花稅,提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的15%。新措施沿用雙倍從價印花稅機制下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其唯一住宅物業而設的退稅安排。根據有關安排,如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新住宅物業以取代他唯一擁有的原有住宅物業,他須先按新住宅印花稅稅率繳稅,但如他可提交證明文件,證實已在取得新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六個月內出售原有物業,可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退稅申請的一般期限為取得新物業的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的兩年內,或出售原有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兩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根據稅務局提供的資料,我現在就涂謹申議員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表一列出因轉換住宅物業而提出退稅申請的個案當中,按在簽立新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後提出申請的時間來劃分的統計數據。

(二)及(三) 表二列出在上述退稅申請當中,按申請人簽立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時間(相對於簽立新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而言)來劃分的統計數據。
 
  但須注意,在稅務局接獲的退稅申請當中,有些個案的購買人在取得新住宅物業時並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換言之,這些個案並非「先買後賣」的個案,亦因此無法按出售原有住宅物業的時間來劃分。由於表二並不包括這些個案,故表二所列的總數較表一少。如這些個案涉及購買人已繳付的印花稅多於應繳的稅款,稅務局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的相關條文按照個別情況退還多繳稅款。

(四)表三列出因轉換住宅物業而提出退稅申請的個案當中,按新住宅物業為一手或二手物業來劃分的統計數據。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