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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駕駛時使用智能電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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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G),任何司機在其所駕駛的車輛移動時,以其本人手持或放置於其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即屬違法。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有的士司機在其車輛儀錶板上放置平板電腦或多部流動電話,並在駕駛車輛時以指尖操控該等流動通訊設備,危害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然而,現行法例並沒有對該等行為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或平板電腦等流動通訊設備而分心所導致的交通意外宗數,以及該等意外引致的傷亡人數分別為何;
 
(二)鑑於當局在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已邀請道路安全議會轄下的道路安全研究委員會就應否進一步限制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的議題進行研究,該項研究的最新進展為何;會否研究需否限制司機在駕駛時使用平板電腦;及
 
(三)會否考慮立法限制司機在車輛儀錶板上放置平板電腦及流動電話的數量;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措施避免司機因使用該等設備而分心所導致的交通意外;如有措施,有否評估有關措施的成效?
 
答覆:
 
主席:
 
  為保障道路安全,駕駛者應時刻專注駕駛,避免受到任何外在干擾,故駕駛者應盡量避免使用智能電話/裝置。《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已就「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訂立嚴謹的法則。如果駕駛者在駕駛車輛時操控智能電話或其他裝置(包括平板電腦),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設備而影響駕駛,無論是否有造成交通意外,駕駛者可能已觸犯有關「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罪行。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署及警方的數據,在過去三年,涉及駕駛者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的交通意外,在二○一四年有兩宗,當中共有六人受傷,而在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則沒有相關意外。至於涉及駕駛者於駕駛時使用平板電腦或其他智能裝置的交通意外,運輸署及警方沒有備存相關數據。
 
(二)及(三)政府留意到有駕駛者在儀錶板上擺放多部智能電話,引起社會的關注。我們理解駕駛者對使用智能電話/裝置或有實際需要,例如為他們提供導航資訊、利用應用程式找尋有空置車位的停車場。就此,運輸署及警方聯同道路安全議會轄下的道路安全研究委員會正展開研究,包括了解海外地區的相關法規及研究、檢視智能電話/裝置(包括平板電腦)和相關使用方式的最新發展(例如聲控技術),以及就限制駕駛者在車廂內放置智能電話/裝置的位置及數目的方案。在研究進一步規管駕駛者使用智能電話/裝置時,我們亦會考慮社會需要及科技應用發展等相關因素。一俟有具體建議,我們會適時諮詢各持份者。
 
  除了透過立法及執法規管駕駛者使用智能電話/裝置外,政府也十分重視交通安全的持續性宣傳及教育。政府部門及道路安全議會的宣傳運動包括「專注駕駛」主題,並以政府宣傳短片、宣傳單張及嘉年華活動等推廣相關訊息。運輸署亦透過與運輸業界的定期會議,呼籲商用車輛司機駕駛時保持專注及避免使用智能電話/裝置。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