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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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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稱《條例》)提出的議案,將現行公共小巴數目上限的有效期延長五年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立法會曾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該議案,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對決議案並無異議。我對小組委員會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謝。
 
  現行的運輸政策以公共交通為本,以鐵路為公共交通的骨幹,其他交通工具則擔當輔助角色。公共小巴的角色是提供輔助接駁服務,以及為乘客較少或不宜使用高載客量交通工具的地區提供服務。公共小巴數目因此設有上限,自一九七六年起一直維持在4 350輛,目前約七成半為綠色專線小巴,其餘為紅色小巴。公共小巴整體每日平均載客約180萬人次,過去五年佔公共交通服務市場的比率大致平穩,維持約15%。
    
  上述4 350輛公共小巴的總數上限,過去一直根據《條例》第23條下制定的附屬法例施行。根據該條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限定任何時間就某種類車輛可予登記的車輛數目。《條例》亦訂明立法會可藉通過決議,延長限定的有效期。歷年來,立法會均通過決議,延續上述公共小巴總數上限的有效期。而自二○○一年以來每次均把該上限的有效期延長五年,令業界可以有相對較穩定的經營環境應付各種挑戰。
 
  在二○一五年,五年期的公共小巴總數上限即將屆滿,政府曾就應否維持公共小巴的總數上限進行調查及檢討,其後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建議再度將總數上限延長五年,並得到支持,而公共運輸業界亦表示支持。我們旋於去年(二○一六年)初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決議案。然而,由於立法會當時需要處理大量議程及其審議進度的實際情況,未能及時在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決議案的限期屆滿前通過議案。
 
     因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去年六月制定《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X章)(下稱《公告》),訂明公共小巴的總數上限為4 350輛,以避免在上述決議案獲得通過前出現法律隙縫,但《公告》有效期只有十二個月,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為止。在制定該《公告》時,政府已告知立法會,我們會在《公告》有效的十二個月內,根據《條例》再次安排向立法會提交決議案,將公共小巴總數上限的有效期延長五年。我現在正式提出的決議案,旨在將總數上限有效期延長五年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以全面落實先前檢討所得出、並獲立法會和業界支持的建議。
 
  現時須處理的議案只涉及維持公共小巴車輛總數上限的建議。至於公共小巴座位數目上限方面,政府已於本年四月底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法例,將座位數目上限增至19個。法案委員會正對該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代主席,我現根據《條例》第23(3)條提出動議,將《公告》下的公共小巴限定總數(即4 350輛)的有效期,延長五年,直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為止。懇請各位議員支持。謝謝。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