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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非法載客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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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在《申訴專員年報2016》中指出,警方在過去數年就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俗稱「白牌車服務」)提出檢控的數字不多,並促請運輸署密切留意有關檢控數字,加強與警方聯繫,持續打擊相關罪行。公署亦指出,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提供白牌車服務預約的公司雖然不持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但實質上等同一個營運機構,因為該等公司招徠司機、釐定租車費用、業務推廣,甚至代司機收取然後攤分乘客支付的車費。該等公司的業務頗具規模和所得利潤亦不少。倘若當局未能有效規管這類營運機構,將會吸引更多的仿效者,導致問題越發失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分別關於使用私家車及客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檢控和定罪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分別受到的懲罰為何;

(二)過去三年,控方有否因不服非法載客取酬定罪個案的判罰而提出覆核;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提出覆核的考慮因素;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當局在今年三月一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會繼續密切監察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及相關檢控數字,而警方會加強打擊非法載客取酬的罪行,該等工作的詳情為何;

(四)鑑於當局亦表示會視乎需要適時檢討相關罪行的罰則,該項工作有何進展,以及會否考慮加入用作非法載客取酬的車輛可被充公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及

(五)當局會否規管提供白牌車或非法載客客貨車服務預約的公司?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非法載客取酬情況。針對這些違規行為,警方會嚴厲執法,絕不縱容。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三年內,警方分別就四、20及14宗私家車和15、38及四宗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法庭就上述個案判處的最高罰款為5,000元,最長監禁期為六星期,最長的取消駕駛資格期則為12個月。

(二)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政府認為有需要跟進判刑(包括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可循既定程序向法庭提出申請覆核判刑。律政司和警方表示,在考慮是否會就判刑提出上訴時,一般會考慮的因素包括過往相關案例、涉案人士干犯的罪行的嚴重性(例如涉及傷亡),以及相關罪行的趨勢等。在過去三年,政府未有就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個案的判刑提出上訴。

(三)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及相關檢控數字,而警方亦繼續加強打擊有關罪行。警方會進行情報收集,以及對接獲的轉介和投訴個案展開調查和跟進行動,並按情況需要,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及採取檢控行動。事實上,警方近年已多次通過「放蛇」行動打擊有關的違規行為。

(四)及(五)現行法例已就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等違規行為訂有相當全面的罰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第52(3)、(5) 、(10)(a)條及附表4列明,使用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作非法載客取酬;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此類汽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三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可予暫時吊銷六個月。此外,根據《條例》第69條,若任何人被判《條例》所訂與駕駛汽車相關的罪行罪名成立,法庭可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其認為適當的期間。相關法例同樣適用於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提供非法載客取酬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預約服務的公司或人士。目前我們未擬引入充公犯罪車輛的罰則,但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相關的檢控數字和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並視乎需要適時檢討相關罪行的罰則。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