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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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五月十六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行政長官:大家早晨,我先講講「一帶一路」峰會的情況。「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昨日在北京閉幕。有統計顯示在論壇期間,一共有二百七十項成果,包括有很多與投資、貿易有關的決定,亦有我們國家宣布的一些重大決定。這二百七十項成果,如果有百分之十與香港直接有關,無論是基礎設施或貿易或資金融通,如果有百分之十與香港直接有關,這二十七項已經可以為香港未來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提供很大的動力,所以下一步特區政府要做的是發揮好政府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我們要和各個中央部委仔細去了解這二百七十項成果有些甚麼與香港有直接、間接關係;有些甚麼香港可以幫忙;有些甚麼香港可以直接或間接得益。
 
  同時亦想向社會各界呼籲一下,因為在去年一月份我的二○一六《施政報告》中,我有個專章談到「一帶一路」給香港甚麼機遇以及特區政府有甚麼會跟進。當時可能社會上對「一帶一路」的認識還是比較少。在香港層面,「一帶一路」還是停留在一個概念階段,但是到了今日──當時社會上還有些質疑,我們是否真的要這麼緊張「一帶一路」──但到現在大家從傳媒報道可以看到,確實「一帶一路」這個主張已經成為一個現實,而香港作為「一帶一路」的重要節點,這個不是我們、我本人或香港單方面的說話,而是國家領導人在公開場合都這樣說,我們是一個「超級聯繫人」,是一個高度國際化的開放社會,我們有很多優勢產業等等。在這情況下,希望社會各界能夠與特區政府一起全面去研究在過去兩日,在北京宣布的一系列,無論是雙邊、多邊或我們國家的決策,會為香港帶來甚麼影響、甚麼機遇。社會上很多智庫組織、很多金融機構、很多專業團體,各有各的研究和執行能力,我希望全社會能夠眾志成城,重視「一帶一路」為香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機遇和影響。
   
  接着我想談談UGL這件事,UGL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的這件事。首先我想談談背景。我跟UGL簽的離職協議,是我離開我的前任公司戴德梁行、二○一一年底簽的,是五年多、六年前的事。而在二○一四年佔中期間,澳洲傳媒將整份離職協議製版刊出。之後那星期,他們亦公開撤回原先的一些指控。這件事或這份合同涉及到幾個方面,都是外國的上巿大公司,包括澳洲UGL、英國DTZ以及英國皇家蘇格蘭銀行。在過去那兩年半時間,亦即是二○一四年澳洲傳媒披露整份合同製版刊登出來後,我沒有收過任何上述公司任何查詢、投訴或追究。這是那個背景。
 
  有人向稅局、香港稅(務)局,在兩年前投訴這件事,指我須要交稅,但這份合同全文刊登出來,香港很多會計師、很多稅務專家,從來沒有人說過我須要為這份合同哪個條款、哪筆款項要交稅。而我再重申一次,我從來沒接受過香港或外地的稅局任何的查詢,遑論說被人家調查。
   
  在這個背景下,立法會最近決定──這是兩年多的事,經過這兩年多,外邊完全沒有動靜,香港稅(務)局完全沒動靜──在這情況下成立一個專責調查委員會。不過大家要知道,在立法會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是很容易的事,只要有二十個立法會議員同意就可以。七十個立法會議員當中有二十個同意便可以。在今日的立法會組成下,二十位泛民議員同意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我本人是輕而易舉的事來的。這個委員會,他們決定要調查到明年六月,即是再花一年多的時間來做調查。因此在未來一年多的時間裏,有人可以繼續說、可以不停說,說梁振英因UGL這件事仍然在接受立法會調查。所以我看待這件事,有兩個原則。一,便是要盡快完成這個調查。這件事不應該拖下去,我自己會全力去配合這個調查。第二個原則,便是這個調查範圍一定要全面,否則委員會在一年後完成調查之後,又會有人出來說還遺漏了一些事情沒調查。因為這個委員會應該調查但它不調查,所以一年後會有人說你「放生」了梁振英,我不想出現這種情況。
 
  最明顯的例子是甚麼?我認為應該在調查範圍或研究範圍中的,就是這個合同。因為澳洲傳媒製版刊登出來,大家可以看到是我親手加了一個「不可引起利益衝突」的條款進去,這個是關鍵來的。社會上曾經有人提出這個問題,說這一句、這麼關鍵的一句-「不可引起利益衝突」-這一句是否偽造,意思是原本的合同是沒有的,我是事後加上去,接着澳洲傳媒便刊登我事後加了的那個文本出來。我覺得這很關鍵。如果這個不在研究範圍內,一年後便會有人說,為何這件事、這麼關鍵的事為何不調查,你立法會根據的文本根本就是一個偽造的文本。社會上有人問過這個問題,因此我認為應該要在研究範圍內。

  接着這個專責委員會開了兩次會,它於三月三日成立,在三月三日和三月二十九日開了兩次會。它很快確定了職權範圍,接着提出一個研究範圍,這個研究範圍到今日是議而未決的。我認為研究範圍要盡快定下來。有會議紀錄顯示-大家上網可以看到會議紀錄,我是十分關注這件事的-會議紀錄顯示周浩鼎在會上,三月三日、三月十九日這兩個會議上,他表示「沒有必要採納擬議主要研究範疇,因為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已就調查範圍提供足夠的指引」。他亦有問及《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向終審法院大法官的申報是否機密資料,接着又提出「UGL協議可能牽涉偽造(及╱)或欺詐行為,但此事會超出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他當時提出這件事可能會超出這個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我認為他提出這些觀點,無論有道理或沒有道理,重要的是甚麼?便是我剛才說的兩個原則。一,是要盡快,不要浪費時間在爭論,已經談過很多次會到今天依然未能夠定下研究範圍,要盡快完成這個調查;第二個原則,便是我們要涵蓋社會上曾經有人提出來的一些質疑,包括我寫下的那一句,說「不可引起利益衝突」那句是否偽造。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向周浩鼎表示,我說:「你的說法無論有道理或沒有道理,不要堅持」。因此,一,有了職權範圍後,加一個研究範圍進去;第二,(《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向終審法院大法官申報的問題放進去,但是《基本法》的規定,不是向大法官申報利益,是向大法官申報財產,財產和利益是兩個概念來的;第三,便是偽造與不偽造的問題,我覺得都應該加進研究範圍裏,使得這個委員會完成它的調查後,所有社會上曾經提過的問題,包括那稅務問題(都完成調查)。稅務問題是很清楚的。過去兩年多,我沒有接受過任何稅局的查詢,我覺得都應該放在內。
   
  因此大家看到的,我提出的那個修改文本就是把一些本來周浩鼎認為不應該調查的,或甚至他認為根本整個研究範圍都不需要,因為已有職權範圍,而這個意見不只是他有這個意見,另外有兩位建制派議員在會上都表示了意見,紀錄那裏可以看到的。我說不要緊,我們就用一個完整的及一個全面的方式來包含它。他後來同意了,因此我就說不如我將我的修改,如何把這些東西全部加進去提供給他,因此我把這個文本交給他。這個文本現在在社會上亦被披露出來。在這裏我再多說一句,我認為這個(專責委員)會所做的所有東西可以在陽光下公開進行,不須要開保密會議。一如所料,會議裏同意保密,但一開完會就有人在會外,把一些本來須要保密的東西披露出來。這個我不介意的,但這個違反立法會守則,我認為立法會應該調查。我認為不須要保密,但立法會既然認為有須要保密,這個是立法會議員對這個專責委員會之間的一個協定來的。有人違反協定,而出來將這些東西披露出來。所以我完全不介意公開這些資料,同時我認為這個調查範圍應該涵蓋過去社會上兩年,無論是有道理、沒有道理,包括稅(務)這個問題、包括是否偽造文件這個問題,全部調查,但立法會有人違反那個保密協定,我認為立法會有須要調查。
 
記者:…有意見的時候不是你自己去公開你的意見,而是要透過周浩鼎以個人名義去做?
 
行政長官:周浩鼎同意他不要再在那些問題上,在會上提出來-是否需要有研究範圍、是否需要去研究文件有否偽造成分。我跟他說了,他同意了,於是我把它修改給他。
 
記者:想問這個修訂是否你自己一個做改動,或你這麼有意見會否考慮上專責委員會自己解釋?
 
行政長官:這個不是第一次我在立法會解釋這個問題,亦不是第一次在傳媒面前解釋這個問題。這件事,過去兩年多,香港很多人不斷炒作這件事,不斷找不同角度。其實兩年多前的事來的,到今日沒有任何外國公司、外國執法機構-我在這裏還要補充一句,我委托律師問過英國的執法機構,因為有香港人向英國執法機構作出投訴,而英國的執法機構很快便回覆我,說他們不會跟進這件事,無case。這件事我亦向社會報告過。所以過去那兩年多,所有我剛才所說的這些背景及資料、事實等等不是新的。而這件事是發生在澳洲的,我跟澳洲一間上市公司,一間大公司,簽署的一個離職協議。這個離職協議的合同,整個文本已經全部公開披露過,所以大家可以評論這件事到底背後有否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
 
記者:你自己說有權去給意見,就着調查範圍,但其實除了你還有甚麼人,以及其實這樣做是否不夠光明正大?
 
行政長官:不是,最關鍵因為周浩鼎在開那兩次會議時,三月三日、三月二十九日的會議時,他提出一些我認為他不需要堅持的一些想法,所以我和他商量,他同意我便將立法會應該調查的、全面的調查範圍我交了給他。
 
記者:你為甚麽有意見不直接向委員會說,要透過周浩鼎以他的名義去發出?
 
行政長官:因為他在會議上就這些問題提了很多意見。我認為他不需要……
 
記者:你為甚麽不選擇去信立法會表達你這些意見?而是將你一個修改了的文本交給一個建制派議員、私下交給他,成為了他的文件那樣去提出?第二就是泛民都有議員今日去廉署要舉報,就是說這件事裏有一些行為失當。你可否解答一下這兩條問題?
 
行政長官:我是完全有權利,大家今日可以看到,社會上都有人評論,我完全有權,一,向專責委員會提出我的觀點,這個亦是專責委員會公開它的會議、公開它的會議紀錄和公開它的擬議,即是它準備採納的那個研究範圍的原因。過去經常有,很多人就這件事、那件事向香港執法機關,尤其是廉政公署投訴。廉政公署做事是有板有眼的,他們做事巨細無遺地去調查。在這段期間,社會上就會有人可以說某某人他正在接受廉署調查,這個是另一個事例。
 
  至於我是否教立法會做事這個問題,我是一個所謂的被調查對象,我是完全有權利向立法會表述我對他們的擬議研究範圍及在它真的做這個研究的時候,向它提供有關事實的權利。
 
記者:為甚麼不把你的意見公開給整個委員會的委員,包括主席呢?
 
行政長官:我可以有很多個渠道做,但如果大家看那兩次的會議紀錄,三月三日和三月二十九日的會議紀錄,主要發言比較多的,以及我可以爭取到他的同意可以擴大那個範圍,使得委員會可以盡快定下研究範圍下來,繼續向前行,就是周浩鼎,好嗎?謝謝。
 



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