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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檢討法律援助及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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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許曉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過去十年,有多宗就政治爭議提出的司法覆核,而該等案件的原告人所提法律援助(法援)申請幾乎全數獲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准。有一名長洲居民近年先後獲批法援以提出三十多宗司法覆核,因而被傳媒稱為「長洲覆核王」。有意見指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費用(1,045元)偏低加上有關法援申請的審批率偏高,變相鼓勵部分市民多番濫用司法覆核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宗就政治爭議提出而原告人獲批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法援署在該等案件至今的開支總額,以及法庭審理該等案件至今共用了多少時間; 

(二)法援署在長洲覆核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至今的開支總額,以及法庭審理該等案件至今用了多少時間;該名原告人分別被判勝訴和敗訴的案件數目,以及法庭正在審理或排期審理的案件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法援署以何準則接連批准長洲覆核王提出的三十多宗法援申請;法援署有否因應一個人可獲批法援以提出多宗司法覆核的情況,以及該名原告人在該等案件的勝訴率,分析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門檻是否過低,以及法援申請的審批條件是否過於寬鬆? 

答覆:
 
主席:
 
  法律援助(法援)服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為確保只有具合理理據的申請才獲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的法援律師審批。
 
     就謝偉俊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徵詢相關部門和機構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法援署備存的統計數字並未區分法援申請是否涉及政治爭議。
 
  過去五年,法援署接獲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數目,以及就司法覆核申請批出的法援證書的數目表列如下:
年份 接獲涉及司法覆核的
法援申請數目
就司法覆核個案批出的
法援證書數目
二○一二 506 92
二○一三 432 119
二○一四 266 74
二○一五 500 107
二○一六 437 27

註: 法援證書不一定在接獲申請的同一年批出。
 
  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獲批法援涉及司法覆核個案的法律費用支出如下:
          
財政年度 涉及司法覆核個案的
法律費用支出
(百萬元)
佔該年法援費用
總額的百分率
二○一二至一三 21.9 4.27%
二○一三至一四 33.9 5.95%
二○一四至一五 22.7 4.00%
二○一五至一六 29.4 5.17%
二○一六至一七 36.3 5.02%

註:涉及司法覆核個案的法律費用支出總金額為有關年度的法援司法覆核個案總支出,當中包括並非在該年度批出法援證書涉及司法覆核個案的支出。
    
  司法機構沒有備存審理入稟申請時訴訟一方或以上獲批法援的案件的審理時間數據(註一)。
 
(二)鑑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條例》的規定,除非經與案有關人士的同意,法援署不得披露個別法援申請或個案的資料。司法機構沒有備存按申請人劃分的分項數字。
 
  過去三年,在獲批法援涉及司法覆核的個案中,已審結案件的勝訴比率如下:
 
年份 對法援受助人
有利的判決#
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個案總數 取得有利判決百分比
二○一四 41 68 60%
二○一五 46 89 52%
二○一六 111 154 72%

#數字包括:
(1)對受助人有利的判決;
(2)在批出法援後,法院作出判例,對受助人個案有利;
(3)在法律程序完結前,對訟方(政府部門/機構)給予受助人濟助;及
(4)對訟方(政府部門/機構)修改政策,讓受助人取得濟助,因而無須繼續法律程序。
 
(三)目前,法援署已有嚴謹的機制審批法援申請。法援署處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所採用的案情審查準則,與其他民事法援申請的相同,即根據《條例》第10(3)條所訂,法援只會批予能證明案件有合理理據進行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申請人。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和研究,以決定應否批出法援。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必須信納有合理的理據或法律問題宜於給予法援,以期法庭作出裁決,才會批出法援證書。如申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條例》第 9(d)條,就審批有關申請的理據向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然而,申請人已獲批法援的宗數及其過去獲批法援案件的勝訴率均不屬《條例》第10(3)條考慮的因素。
 
  《條例》及附屬法例已列明機制及罰則以防止法援被濫用。根據《條例》第23條,任何尋求或接受法援的人,在提供資料時明知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3級罰款(即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任何人如認為有法援申請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經濟狀況提供虛假資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詳情。若調查證明屬實,法援署會終止有關法援,並把個案轉交警方跟進。
 
  此外,根據《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第11條,凡有人重複申請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在三年內不予考慮該人提出的任何申請。
 
  至於問題提到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門檻,香港現時的司法覆核制度採取兩重審理的機制,在法庭正式審理司法覆核案件之前,申請人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並取得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門檻由法庭基於相關法律和公眾利益而訂立及適時檢討。事實上,於二○○七年的一宗案件(註二)中,終審法院已將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的門檻,由案件具有潛在可爭辯性提高至合理的可爭辯性,即考慮一宗案件是否有實質勝訴的機會。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政府認為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相關門檻是合適的處理方法。
 
註一:司法機構只備存有關原訟法庭所審理的許可申請的平均審理時間(由入稟許可申請日至法庭作出決定日)。截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的情況,於二○一四、二○一五及二○一六年度入稟的許可申請的平均審理時間的統計數字分別為112日、188日及105日。此等統計數字包括截至製備報告日期為止已獲批予許可或遭拒絕批予許可的許可申請數目,但不包括已撤回或尚待審理的許可申請數目。由於是實時的資料,會因應尚待審理的許可申請完結而變更,故可能會因為製備報告日期及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變動。
 
註二:Chan Po Fun Peter v Cheung CW Winnie & Anor (2007) 10 HKCFAR 676。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