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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門打擊非法收集有害電子廢物 成功檢控回收場負責人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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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家北區回收場的負責人和工人因非法產生、貯存和拆解有害電子廢物,分別於五月二日和今日(五月九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共二萬七千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於去年九月的跨部門執法行動「晨曦行動」中,環保署聯同相關執法部門突擊巡查新界北區露天回收場,並在四個回收場截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超過四千個廢液晶屏、廢鉛酸電池等,估計出口市值共約二百四十萬元。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環保署向四家回收場營運公司與其負責人就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提出檢控。除上述被定罪的兩家回收場外,其餘兩家回收場公司的檢控個案亦已排期於本月下旬審訊。

  發言人說:「環保署一直關注有回收場非法收集有害電子廢物。為保護環境,環保署會持續進行突擊巡查和跨部門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等違規活動。如有足夠證據,定必檢控犯案人士。」

  環保署提醒業界應切實遵守有關法例的要求,若產生化學廢物(如廢液晶屏、廢蓄電池等),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並按《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化學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若要進出口此等化學廢物,必須向環保署申領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5月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