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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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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7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改《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下「巴士」及「小型巴士」下稱小巴的定義,將小巴的座位上限由現時16個增至19個,以增加公共小巴的整體可載客量。
 
  小巴上一次增加座位是將近30年前,即一九八八年,當時由原來的14座增加至16座。在公共交通系統中,公共小巴的角色定位是提供輔助接駁服務,以及為乘客較少或不宜使用高載客量交通工具的地區提供服務。雖然公共小巴服務的供求情況在過去幾年大致平穩,但繁忙時段的乘客需求一般有所增加,當中一些專線小巴路線在繁忙時段更出現服務供不應求。經全面檢視,現在政府建議增加小巴座位,是因應乘客需求增長而提出,對滿足繁忙時段的乘客需求起較大的作用。
 
  在研究及決定合適的座位上限時,我們除須考慮公共小巴服務的供求情況,亦須盡力維持各種公共交通服務之間得來不易的生態平衡,以為廣大的乘客提供多元選擇。
 
  研究結果顯示,增加座位至19個已可顯著改善目前尤其在最繁忙時段的專線小巴服務不足的情況,以及改善專線小巴營辦商的營運環境。以在最繁忙時段出現留後乘客的專線小巴路線比率而言,由16個座位增加至19個座位安排下,每增加一個座位能平均減少該比率11個百分點。不過,在19個座位後每增加一個座位,只能夠減少該比率2至3個百分點。但是,從整體規劃的角度考慮,我們不能單單以繁忙時段的需求去決定小巴座位上限,也需顧及全面的營運環境及多元公共交通生態。
 
  香港的公共交通服務相當發達,存在不同程度的良性競爭,因此我們也須審慎評估增加公共小巴座位上限的數目對其他公共交通業界的影響,以合理維持公共交通服務之間的各自功能和角色。這樣,整體公共交通服務才能持續健康增長,惠及市民。
 
  我們曾在去年十二月就增加小巴座位上限至19個的建議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雖然委員歡迎增加公共小巴座位的建議,但基於對小巴乘客的益處及現時有一個公共小巴車款在技術上可容納20個座位的原因,大部分委員均認為政府應考慮將公共小巴座位上限增至20個。就此我們已向委員解釋,政府的政策考慮並不會以個別車款、型號或製造商作依據,而將公共小巴的座位上限定為19個的建議,是顧全及平衡了剛才提到的各方面考慮。
 
  我們現在建議只增加座位上限,而不去增加公共小巴車輛總數的法定上限,目前是4 350輛,好處是可在無需增加車流的情況下,有效地回應繁忙時段的乘客需求、縮短乘客候車時間。在公共小巴座位新增上限下,日後營辦商仍可因應其營辦路線的實際營運情況和乘客需求,去自行決定是否增加旗下小巴的座位,以及確實增加的座位數目及實施時間。此彈性安排可令營辦商保持靈活性。
 
  我們的研究亦顯示近年市場對私家小巴,尤其是學校私家小巴的需求亦有增加的趨勢,預計在中短期會有所持續。故此,我們建議私家小巴的座位上限應同樣增加至19個,以照顧乘客需求。
 
  條例草案同時建議加入一項新的過渡性條文,使現時座位數目為17至19個並已登記為私家巴士或公共巴士的車輛,可在增加座位的建議實施後仍保留其現有分類,以免影響該等車輛所提供的服務。此外,條例草案會對《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行車隧道(政府)規例》及《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作出其他相應修訂。
 
  條例草案的詳細建議,已載述於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向立法會發出的參考資料摘要。我們懇切期望條例草案能得到立法會的支持,並早日獲得通過,以便營辦商能盡快增加旗下小巴的座位數目,回應乘客需求。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