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回收場、出入口商和貨車司機非法收集及出口廢鉛酸電池被定罪判罰
******************************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四月二十五日)表示,上水一家回收場、一間出入口公司和一名貨車司機因涉及非法收集、貯存和出口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分別於四月十八日和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共41,000元。
 
  環保署人員去年九月根據情報在上水進行突擊行動,發現該回收場非法貯存大批正等待出口的廢鉛酸電池,經調查後成功追查到一名非法運送廢電池到回收場的貨車司機,並在葵涌貨櫃碼頭再截獲源自涉案回收場兩個載滿廢鉛酸電池的貨櫃,正安排出口。環保署其後按蒐集所得的證據檢控所有涉案人士。案中共涉及約2 800個廢鉛酸電池,該批化學廢物並無按法例要求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亦沒有申領出口許可證,估計市值超過25萬。
 
  環保署發言人說:「環保署一直着力打擊非法收集、處置和出入口廢鉛酸電池等化學廢物。自二○一六年至今,已有58宗相關的違例定罪個案。本署會持續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嚴厲打擊該等非法活動。」
 
  發言人重申,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發言人提醒該類化學廢物產生者,包括車房、回收商、數據中心、電訊和通訊系統安裝及保養公司等,切勿將廢鉛酸電池售賣或交予無牌的收集者,包括中介廢五金回收商,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產生化學廢物的公司、機構或處所,必須按法例向環保署登記,並按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把化學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任何人士違反上述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