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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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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四月十五日)出席電台節目後與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想問一下剛才提到有些私營房屋可考慮先轉作公營房屋,有沒有具體的例子,有沒有現在正考慮的,或者有哪些類型可以做?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我剛才並不是指有甚麼具體的情況,只是從應對角度來說,因為我們定了未來十年都有新增房屋,公私營之間六四之比,我覺得這個比例是合理的。一方面展示到政府是重視公營房屋的必要,亦會在編配上多些;另一方面,亦不能讓市場有信息,私營房屋,即私樓的供應會很明顯減少,因為這樣即時對樓市有影響。所以大的目標,六四之比我覺得是合理的。當然在十年期內,如因應一時的需要,當然土地的運用可靈活些。我是一般性的說,但當然這要看實際情況。

記者:有甚麼類型可考慮,有甚麼類型可這樣做,要滿足甚麼要求才可考慮?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這要看幾個因素,如有些土地比較短期間可用或接近熟地的水平;又假如無論是私營或公營房屋(即出售的),覺得兩者都不是不可以的,因為有些地方可能從政府的一些準則或社會上的看法,認為有些地方應該盡量是(興建)私樓的,這樣那些便不會用來作公營房屋。如果能夠有合適的,即是有些土地可早些作公營,有些可能是公營的土地,遲些用作私營,如果有這樣調用的靈活性是可以的話,這是可以考慮。但我不是指現在已有這樣的例子,在政府的思維很多時會盡量開放去看。

記者:過往四年有沒有這樣的情況呢?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過往四年,我只能說以前有些個別例子,一些土地原先用來賣,但賣的時候反應不夠好,個別有些土地用了作居屋亦有。

記者:很多評論說會將「一約多伙」變作「借人頭」或多約多伙,但剛才你在節目說這些是合法的做法,沒有走法律罅,這樣的態度是否鴕鳥政策呢?最後亦處理不到原本「一約多伙」的問題。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其實任何物業交易,一般情況下是「一約一伙」的,所以「一約一伙」是正常的情況。如果有一名本地永久性居民,在買物業的時候沒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在我們的印花稅制度便可獲得豁免,但如買了之後,他再買其他物業,便是投資性的購買,便要受到15%印花稅的影響,所以這是正常的。我們不可以不讓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多於一個物業,但這便要(繳)交多些稅,因這是投資的需求。至於有些人用所謂「人頭」,按你的說法,找親戚或家庭成員,的確他是可以這樣做,因為我們很難不讓家庭成員個別自己買樓,如果他買的時候沒有其他香港的住宅物業。當然,如借別人的(姓)名去買,物業是別人的名義,這個借用人家名義的人要負擔法律風險。即是如買物業用了別人的(姓)名,有甚麼爭拗時,他的法律權益會否受影響,他要很小心去評估。我們的制度是容許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買物業的時候,假設他沒有其他的香港住宅物業,可豁免於15%住宅印花稅,這是政策制度的基礎。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7年4月1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