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長期及無限期監禁刑罰的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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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規定,被判長期及無限期監禁刑罰的囚犯的個案須按指定時間表轉介予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會)覆核。有被判長期或無限期監禁刑罰的囚犯的家屬向本人反映,他們對獲委員會建議減免確定限期監禁刑罰或以確定限期監禁刑罰取代無限期監禁刑罰的個案數目感到關注。關於長期及無限期監禁刑罰的覆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香港與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進行覆核、作出建議及獲得批准的個案宗數的比較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由囚犯提出親自或透過囚犯選擇的代表在委員會席前出席聆訊就覆核事宜陳詞並作出口頭陳述的申請宗數;當中獲批及被拒的申請宗數,以及所作決定的詳情;及

(三)囚犯透過甚麼途徑(i)獲知他們有權獲得法律代表,以及(ii)獲得法律代表?

答覆:

主席: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會)是按照《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條例)設立的獨立法定組織。其主要職能包括就一些被判無限期監禁刑罰或十年或以上長期監禁刑罰的在囚人士的刑期作出覆核。根據該條例第6條,委員會由八至11名獲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必須為現職或曾任職原訟法庭的法官,其他成員則包括在不同領域具有專長和經驗的人士,例如精神病學、心理學、社會工作、法律、教育、工商界等。根據該條例第11條,懲教署署長必須將被判上述刑期的在囚人士的個案,根據訂明的時間表,轉介委員會覆核。
       
  委員會在覆核刑罰時,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該在囚人士所犯罪行的性質、已服刑期的長短、是否已改過自新,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的影響等。在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向行政長官建議以較短的確定限期刑罰取代該在囚人士原先的確定限期刑罰,或建議以確定限期刑罰取代無限期刑罰。行政長官會作出減刑與否的決定。

  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七年三月期間,委員會覆核無限期和長期確定限期刑罰的個案數字,以及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的個案數字見附件。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刑罰覆核和減免機制各有不同,保安局並無備存相關統計數字。

  委員會通常每季開會一次,覆核由懲教署署長轉介的在囚人士個案。在覆核前約三個月,委員會秘書處會把覆核的日期、委員會的權力,以及在囚人士可向委員會作出書面陳述的權利,以書面通知有關在囚人士。為協助在囚人士了解刑罰覆核機制和他們的權利,委員會會隨書面通知夾附有關委員會職能和責任、委員會須依循的原則及委員會可考慮的事宜的法定條文。在囚人士在覆核前獲通知的權利中,包括該在囚人士可向委員會作出書面陳述,並可在委員會同意下,親自或透過自行選擇的代表(包括法律代表)在委員會席前就與覆核相關的事宜陳詞及作出口頭陳述。就每宗作出口頭陳述的要求,委員會將個別評估。過去五年,有九名在囚人士或其代表曾要求向委員會作出口頭陳述,委員會同意當中三宗個案的要求。不獲委員會同意者,主要是由於有關在囚人士的已服刑期相對較短,或他們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去解釋為何書面陳述並不足夠。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