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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已婚紀律部隊人員部門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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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松泰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的既定政策是在資源許可下,為紀律部隊已婚人員提供部門宿舍。有紀律部隊已婚人員表示,他們輪候多時仍未獲分配宿舍。導致這情況的原因之一是部分紀律部隊人員在退休後仍然長時間佔用宿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紀律部隊部門宿舍的輪候人數及輪候時間中位數分別為何;
 
(二)目前有多少名已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在限期過後仍未遷出宿舍單位;及

(三)各紀律部隊有否推行懲罰機制,以促使退休人員盡快交還宿舍單位;如有,過去三年在該等機制下受處罰的人數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截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合共有7 260名已婚的紀律部隊人員符合入住部門宿舍的資格而未獲編配宿舍。以符合資格日期起計,各紀律部隊主任級人員平均輪候宿舍的時間約為一至三年;而員佐級人員平均需要輪候約四至七年。

(二)及(三)根據《政府產業管理及有關事務規例》,居住在部門宿舍的紀律部隊人員,由離職或開始退休前假期起,便不再符合居住部門宿舍的資格,須於兩個月內遷離宿舍。假如該人員循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配額計劃)申請入住公共房屋,兩個月的寬限期將由簽署獲編配公屋租約,又或所有申請均不成功而被取消的日期起計算。如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遷出,部門首長可視乎該人員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考慮是否行使酌情權,把限期延長一個月。
  
  假如該人員仍無法在延長的寬限期內遷出宿舍,必須以書面向部門首長提出額外延長寬限期的申請,並提供理據以供部門首長考慮。根據上述規例,只有具特別的恩恤理由,部門首長才可批准額外再延長寬限期,並須在此額外再延長的寬限期向該人員收取由政府產業署評定的市值租金。如申請不獲批准,而該人員仍不遷出宿舍,有關個案將會轉介律政司,以展開着令遷出的程序。如有需要,律政司會向法庭申請遷出令。

  截至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有132名已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佔整體紀律部隊宿舍總數約0.6%),在上述的三個月寬限期後,仍居於紀律部隊宿舍。有關人員需根據上述規例繳付市值租金。

  過去三年,有22名已退休的紀律部隊人員,因過了寬限期仍未遷出宿舍,被轉介予律政司,以展開着令遷出的程序(例如向法庭申請遷出令)。其中兩名人員在過程中遷出其宿舍。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