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保障在職婦女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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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在職婦女向本人反映,她們遇到生育歧視。例如,她們產假後復工時未能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甚至被解僱。另一方面,平等機會委員會在去年三月向政府提交的《歧視條例檢討: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中提出73項建議,當中包括立法訂明產假後復工的婦女有權返回原有崗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在今年三月表示會優先處理上述意見書中九項複雜性和爭議性較低的建議,而當中並未包括保障婦女產假後復工時返回原有崗位權利的建議,當局不優先處理後者的理據為何;

(二)當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婦女在產假後復工不足(i)一個月、(ii)三個月及(iii)半年便遭解僱的人數分別為何;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關的求助個案的宗數及詳情為何;

(三)當局是否知悉,有哪些國家或地區已就「產後工作保障期」或其他類似的保障訂立政策;若知悉,詳情為何;當局會否參考有關做法,立法加強保障在職婦女的生育權;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在本屆政府餘下任期內,當局有否計劃推行針對性措施,加強保障在職婦女的生育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就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的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提出的多項建議,政府會優先處理其中複雜性和爭議性較低的建議。有關婦女產假後復工時返回原有崗位,現時法例已為她們提供一系列的保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若任何香港機構的僱主基於婦女懷孕而使她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或被解僱,即屬違法。條例對各類僱用方式(包括合約工作)都加以保障。此外,《僱傭條例》為女性僱員提供生育保障,訂明除非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解僱僱員。

  在衡量懷孕僱員的就業保障時,我們須小心考慮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以及社會各界對此是否有廣泛的共識。

(二)勞工處沒有備存女性僱員於產假後復工遭解僱的數字。平機會也沒有備存針對女性僱員於產假後復工遭解僱的投訴個案數目。

(三)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於二○一四年發表的研究報告,部分經濟體系就女性僱員產假後返回工作崗位的規定的資料如下:
 
  產假後返回工作崗位的規定
澳洲 同樣或同等工作崗位(註)
中國內地 不保證
日本 不保證
韓國 同樣或同等工作崗位
新加坡 不保證
英國 同樣工作崗位(註)
美國 同樣或同等工作崗位

註:「同樣工作崗位」指僱員可在產假後回到同一崗位;「同樣或同等工作崗位」指僱員可在產假後回到同一或相若的崗位。

  由於每個地區的情況及制度各有不同,為女性僱員提供的生育保障亦各異,未必可與香港直接比較。

(四)政府會繼續透過現行法例及各項推廣措施,包括印製刊物及在網上提供資訊等,致力為女性僱員在懷孕期間、放取產假期間以及放畢產假復工後的權益提供保障。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