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
  《2017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刊憲。《條例草案》目的是令《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就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和持牌水喉匠的職責方面,與政府政策原意和業界作業模式一致。

  發展局發言人說:「水務監督已展開《水務設施條例》的全面性檢討,並透過《條例草案》優先修訂《水務設施條例》,在現行持牌水喉匠和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之外,讓按《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第583章)註冊的有關指定工種分項下的熟練技工或半熟練技工亦獲指定為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此外,《條例草案》將准許其他人士在持牌水喉匠和有關指定工種分項下的熟練技工或半熟練技工的指示和督導下,進行水管工程。《條例草案》將整合《水務設施條例》和《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對於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人士的規定,在不降低工程質素的情況下,增加水喉行業的勞動力。」

  在持牌水喉匠的職責方面,《條例草案》將正式確立現時的行政規定,並訂明所有根據《水務設施條例》進行的水管工程許可申請,均須由持牌水喉匠提出。《條例草案》亦將在法例中清晰列明,有關持牌水喉匠須為任何不符合法例規定的工作負責。

  《條例草案》對《水務設施條例》的其他主要修訂包括:

* 加入條文,訂明有關《水務設施條例》的檢控可於水務監督發現或知悉罪行當日起計六個月內提出;及

* 向水務監督賦權,讓其在無需取得同意或手令的情況下,進入任何正進行水管工程的處所(除供人居住的處所外),以確定工程是否由獲指定進行水管工程的人士進行。

  發言人說:「我們諮詢了專業團體、水喉業商會、水喉匠協會、職工會、建造界、發展商、消費者委員會、公眾和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以落實修訂建議。」

  《條例草案》已安排於四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載於發展局網頁(www.devb.gov.hk/tc/legco_matters/legislative_council_papers/index.html)。
 
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