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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特區政府有完善及多方面的措施打擊販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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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美國國務院每年發表《販運人口報告》,就各個國家/地區販運人口的狀況進行評估。《販運人口報告》按國家/地區的政府在打擊販運人口的表現把有關國家/地區評級,而在四個級別中以第一級為最佳。香港在《販運人口報告》的評級由二○一五年的第二級下降至二○一六年的「第二級監察名單」。政府回應《2016年販運人口報告》時表示,執法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及入境事務人員)有接受定期訓練,內容涵蓋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的專門技術及知識。此外,政府為販運人口受害人提供多元化協助(包括福利、醫療和心理輔導的協助)、保護及照顧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執法人員接受的上述訓練的詳情,包括(i)培訓機構的名稱、(ii)訓練的內容、次數和時間、(iii)參加者的職系和職級,以及(iv)在過去五年就訓練內容作出修訂的日期;

(二)提供上述協助/服務的機構名稱及申請該等協助/服務的資格準則;審批該等協助/服務申請的程序及該程序的主管人員;

(三)鑑於英國政府現時准許販運人口受害人在英國逗留最多兩年及從事家庭傭工工作,當局會否考慮准許販運人口受害人在香港逗留及工作一段時間,讓他們可尋求法律申訴,而無需憂慮被遞解離境;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英國政府現時發信確定有關人士是真正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或奴隸制受害人,當局是否承認此類證明文件;如是,哪些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證明文件獲得承認;如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當局曾於二○一三年二月表示,已向前線人員廣泛派發一張「行動卡」,作為向販運人口受害人查問時使用的核對清單/指引,以協助前線人員辨識潛在的受害人,該行動卡的詳情為何,包括有否列明強制初步審核程序;如否,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會進行初步審核;現時前線人員會否主動對呈報人進行審核,以確定是否有販運人口的跡象;呈報人須符合甚麼準則才被視為販運人口受害人;

(六)過去五年,因職業介紹所營運者扣起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護照而對他們提出檢控的數目;前線人員在處理針對職業介紹所營運者(i)扣起外傭護照及(ii)濫收外傭費用的投訴時所遵循的程序為何;及

(七)有否特定類別的簽證,供擬在香港酒吧和會社從事表演工作的外國人申請;如有,相關的詳情為何,包括(i)簽證申請是否需要附有保證人/擔保人的資料、(ii)簽證訂明的逗留條件、(iii)過去五年發出的簽證數目、(iv)相關申請人來自的國家/地區,以及(v)入境事務處人員目前有否在簽證持有人的工作地點進行巡查,以檢視簽證持有人有否遵從逗留條件;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榮鏗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社署)後,現答覆如下:

  現時並無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經常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轉運地,販運人口在港亦非普遍或常見,但香港特區政府依然十分重視打擊販運人口活動。我們有一系列有效及全面的法律及行政措施打擊販運人口,並且有不斷優化相關措施。

     雖然如此,美國國務院出版的《2016年度販運人口報告》卻未有公允對待特區政府,報告顯然對我們長久以來打擊販運人口的努力視若無睹。我們尤其不能接受報告所指香港是販運男性、女性及兒童被迫作色情賣淫及強迫勞工的目的地、轉運地及來源地。特區政府堅決強烈反對報告對港評級。

(一)至(五)特區政府有完善及多方面的措施打擊販運人口,包括:
 
(i)識別受害人

  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已於二○一六年七月推出用以審核和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的新指引及優化機制,以取代問題中所提及的「行動卡」。香港海關(海關)亦於二○一七年三月推出販運人口受害人審核機制。該機制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中,警務處、入境處及海關人員會對被捕或主動接觸當局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性工作者、非法入境者、外傭等)進行初步審核,以確定是否為販運人口受害人。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任何販運人口指標,有關人員會以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有否販運人口成份,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

  於第二階段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將會被轉介到相關部門跟進,並根據個別情況為他們提供全面及人道的保護,包括緊急介入、醫療服務、輔導、庇護及其他支援服務。

(ii)保護

  每個被識別的受害人都會獲提供以下支援/保護:

(a)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警務處會啟動保護證人計劃,以免受害人受進一步剝削;亦會尋求海外執法機關的支援,為處於家鄉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及保障;

(b)受害人會獲適時提供所需支援及協助,包括庇護、醫療服務、心理支援、輔導和經濟援助等。有需要時,社署會提供協助,為受害人評估其福利上的需要並提供合適的服務;

(c)為協助居於海外的受害人回港出庭作證,有關部門會考慮提供相關的財政資助,包括住宿、來回機票、其間生活補貼及簽證申請費用等;

(d)有關部門會盡快將個案通知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並提供相關材料及資訊,讓律政司可以適時對有關問題(包括豁免起訴)作出合適的評估;

(e)受害人如須留港為警務處、入境處或勞工處提出的法律程序中擔任控方證人,入境處會批准他們延期逗留及豁免相關的簽證費用;及

(f)如有證據顯示外傭受僱主剝削或虐待,入境處亦會考慮特別批准其轉換僱主。

(iii)培訓

  政府為執法部門、勞工處、社署的人員及律政司檢控官安排反販運人口培訓。於二○一六年,逾1 000名來自保安局、律政司、警務處、入境處、勞工處、海關及社署的政府人員接受了本地或海外有關販運人口的培訓。相關執法部門亦已將販運人口主題加入部門人員的入職訓練中。勞工處亦把防止兒童勞工及剝削行為(例如沒給予法定假期及短付工資)等的勞工法例加入其人員培訓中。另外,執法部門、勞工處及律政司亦有安排專門培訓予相關人員。

  近年,政府邀請歐洲聯盟及其他非政府機構(如Liberty Asia及the Mekong Club)的研究販運人口專家,舉辦專門培訓工作坊予各政策局及部門人員,包括保安局、律政司、警務處、入境處、海關、勞工處及社署人員。培訓內容涵蓋預防販運人口、識別及保護受害人、調查技巧、相關法例及案例、罪案趨勢等。另外,各部門亦積極參與各國際會議及工作坊,以找出打擊販運人口的最佳方法,並進行情報交換和經驗分享。

(六)根據勞工處提供的資料,在未經求職者明確同意下,職業介紹所不得取去或扣押求職者的任何個人財物,包括其護照,否則可能干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如勞工處收到關於職業介紹所在未經外傭同意下扣押其護照的投訴,會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

  職業介紹所受《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和《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規管。上述條例及規例訂明,職業介紹所必須在營運前取得牌照及不能向求職者收取超過訂明佣金的費用(即不可多於求職者成功獲聘後首月工資的百分之十)。勞工處一直嚴厲打擊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的違法行為。在收到關於求職者被職業介紹所濫收佣金的投訴後,勞工處會即時展開調查。如有足夠證據,便會提出檢控。如有需要,有關投訴人亦會被邀請出任檢控證人。
     
(七)入境處並沒有簽發特定類別簽證予於酒吧和會社從事表演工作的人士。非本地專業人士如具備香港特區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可根據適用於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及外籍人士的「一般就業政策」,或適用於內地的中國居民的「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就業,相關政策/計劃並無配額限制,亦不限行業。如申請人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及申請資格,申請可獲考慮批准。此外,僱主亦必須就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證明。獲准以僱傭身分來港的人士,須受逗留條件規限,他們只可從事入境處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而逗留期限則視乎聘用理由及聘用期。入境處沒有備存透過上述政策/計劃獲發簽證於酒吧和會社從事表演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統計數字。

  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來港就業的申請。申請人和僱主雙方均有責任向入境處申報全面及真實資料。如有需要,入境處會在審批申請期間派員到有關的工作場所進行實地視察。入境處亦會不時進行與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有關的抽查,包括巡查有關工作場所,以核實其營運模式、工作環境及員工人數等,與申請人或其聘用公司於申請時所申報的資料是否相符。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