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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影射中成藥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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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早前有傳媒報道,有藥房出售名稱及包裝與知名品牌藥物十分相似的影射中成藥,部分影射中成藥並未附有任何載述療效聲稱的標籤或說明書,因此不受法例監管,而只被視為保健食品。有市民表示,該等影射中成藥的成分和品質不明,擔心服用後會令健康受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接獲有關影射中成藥的投訴;如有,投訴的數目及詳情,以及跟進情況為何;

(二)鑑於有生產商在含中成藥配方的食品中添加非中藥成分以逃避法例規管,並使用類似中藥的產品名稱以誤導市民,而該等食品含中藥成分但未附有服用指引,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該等影射中成藥的食用安全、品質、成分及服用量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以及防止消費者誤購該等產品;及

(三)會否就保健食品引入註冊制度,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及權益;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海關(海關)在二○一四年以前,未有就影射藥物(包括中成藥)的投訴數字及成功檢控數字作分項紀錄。過去三年,海關接獲有關售賣影射藥物(包括中成藥)的投訴數字及成功檢控數字列於附表。

  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的投訴個案分別有117、86和43宗。成功撿控個案則分別有八、十和八宗。最高刑罰由罰款12,000元至30,000元,監禁由兩個月至四個月不等。

  國際間對「保健產品」未有一致的定義和監管。政府採取了一個多管齊下的規管策略,透過一系列的法例,視乎個別產品的性質、成分、所作聲稱的內容、用法、用量、包裝規格等,作出特定的規管。我們亦採取不同的針對性措施,監測市面上的有關產品,確保產品的安全、聲稱的功效及成分屬實,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有關措施包括透過《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管符合藥劑製品、中成藥及食品定義的產品。當局亦透過《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監管產品的標籤及宣傳,以免市民過分相信醫療或保健聲稱,自行治理,導致延誤求醫。此外,保健產品的聲稱亦受《廣播條例》(第562章)及《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下的相關條文或守則規管。

  由於中成藥是以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組成的藥品,一些非華人為主的西方國家,如英國、美國等,一般不會就中成藥制訂針對性的規管措施。至於以華人為主的地方,例如新加坡及台灣,其相關的藥物法例規定中成藥必須純粹由中藥物料所組成。在內地方面,中成藥一般亦純粹由中藥物料所組成,由於內地實行中西藥結合,故此容許小部分中成藥加入西藥物質,但有關中成藥仍須符合在傳統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原則。總括而言,有關規管與《中醫藥條例》管理中成藥的原則大致相同。

  政府會繼續密切留意其他地方的規管措施及本地的市面情況,並作出風險評估,在平衡公眾安全及業界關注的情況下,適時檢視有關的法例和規管安排,包括考慮另外訂定專屬條例就不同産品作出更針對性的規管的需要。在制訂更針對性的規管前,政府會繼續執行現行相關法例,對市面銷售含有非中藥成分的產品作出規管。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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