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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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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勞工團體代表向本人反映,因工傷亡僱員或其家屬申索補償的制度有許多不足之處,包括申索需時甚久、勞工處無權就涉及僱員工傷補償的勞資糾紛作裁定,以及申索人需聯絡各相關政府部門、保險公司、醫療機構及法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每年因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而(i)被勞工處檢控及(ii)被定罪的僱主數目分別為何;

(二)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向拖欠工傷僱員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醫療費的僱主(i)發出書面警告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iii)該等僱主被定罪的數目;

(三)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接獲關於工傷意外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為期(i)超過及(ii)不超過三天的補償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四)二○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接獲關於工傷意外引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三天的補償個案當中,(i)在一年內完成及未完成處理(及其原因)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ii)已完成處理的個案平均輪候判傷的時間和涉及的補償金總額,以及(iii)損失的工作日數為何;

(五)二○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轉介工傷僱員予法律援助署的個案數目為何;

(六)當局會否考慮賦權勞工處就涉及僱員工傷補償的勞資糾紛作裁決;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會否考慮設立中央僱員補償基金,以取代現時僱主向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投購勞保的安排;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處理因沒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條例》)的規定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而經審結及被定罪的傳票數目如下:
 
年份 經審結的傳票數目 被定罪的傳票數目
二○一五年 868 829
二○一六年 604 567

  勞工處沒有備存有關傳票所涉及的僱主數目。
 
(二)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處理因沒有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時支付按期付款而經審結及被定罪的傳票數目如下:
 
年份 經審結的傳票數目 被定罪的傳票數目
二○一四年 19 14
二○一五年 26 26
二○一六年 93 61

  勞工處沒有備存上述被定罪的傳票所涉及的僱主數目,以及因僱主沒有按《條例》的規定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及醫療費而發出書面警告的數字。此外,由於沒有發放醫療費並非 《條例》下可檢控的罪行,勞工處沒有相關的檢控及定罪數字。

(三)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接獲根據《條例》呈報的僱員補償聲請數字如下:
 
導致不能工作的時間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超過三天︿ 39 072 38 386 36 923 36 420
不超過三天 16 096 15 531 14 994 15 134
總數 55 168 53 917 51 917 51 554
︿ 數字包括致命個案。

(四)在二○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勞工處接獲根據《條例》呈報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補償聲請中,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所涉及的補償金額及損失工作日數總數如下: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 27 063 25 537 24 909 23 740 23 054 22 538 22 156
所涉及的補償金額
(百萬元)
198.1 209.4 214.3 226.4 233.0 270.5 272.5
所涉及的損失工作日數總數 413 551 391 421 394 090 396 705 390 353 408 292 407 679
 
  在上述期間,每年勞工處接獲根據《條例》呈報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補償聲請中,沒有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如下: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沒有於同年獲得解決的聲請數字 15 563 15 515 15 588 15 332 15 332 14 385 14 264

  ​上述聲請因不同原因而沒有於同年獲得解決,例如僱員的病假尚未結束、僱員正等候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評估或法院裁決等。

  僱員如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而該損傷有可能會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在僱員傷癒或傷勢穩定後,安排他們接受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評估按不同專科(主要涉及骨科及急症科)於醫院管理局轄下的16間醫院進行。由於不同醫院的專科召開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由每週一次至每四週一次不等,僱員輪候時間會受有關安排影響。在二○一○年至二○一六年,僱員獲安排接受評估的平均輪候時間如下:
 
年份 平均輪候時間(以星期計算)*
二○一○年 10
二○一一年 11
二○一二年 11
二○一三年 12
二○一四年 11
二○一五年 11
二○一六年 10
* 主要涉及骨科及急症科,其他專科的評估按實際需要而作安排。

  勞工處沒有備存已完成處理的個案平均輪候評估的時間。

(五)在二○一○年至二○一六年呈報僱員因工傷引致不能工作超過三天的補償聲請中,有關僱員尋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的聲請數字如下:
 
年度 僱員尋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的聲請數目
(截至聲請呈報年度的年底)
二○一○年 454
二○一一年 491
二○一二年 637
二○一三年 594
二○一四年 666
二○一五年 669
二○一六年 710

  僱員可能因不同原因而尋求法律援助或法院仲裁,勞工處沒有備存單就僱員尋求法律援助的數字。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勞工處沒有就該類個案備存僱員尋求法律援助的數字。

(六)勞工處執行《條例》,以協助因工受傷或患上《條例》所訂明職業病的僱員按《條例》的規定盡快獲得補償。如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就工傷個案提出爭議,勞工處會詳細審視個案,向僱傭雙方解釋《條例》的規定及索取與意外相關的詳盡資料,並會就個案屬工傷的可能性及關聯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大部分爭議個案可在勞工處的協助下獲得解決。如個案仍未能解決,僱員有權提交個案至法院裁決,勞工處可協助僱員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援助。政府現時沒有計劃賦權勞工處就涉及僱員工傷補償的勞資糾紛作裁決。

  自二○一六年五月起,勞工處已加強支援處理具爭議的工傷個案,透過專責跟進、及早介入、主動聯絡僱傭雙方及安排會面,促進僱主和僱員溝通,澄清爭議事項,協助僱傭雙方盡早解決分歧,以保障僱員的權益。

(七)現行的僱員補償制度主要是在不論過失的大前提下,以《條例》為基礎由僱主負責支付補償。僱主同時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向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保證僱主有能力支付《條例》給予因工受傷或死亡的僱員或其家庭成員的補償,以及法院就普通法裁定的賠償。中央僱員補償基金的成本效益未明,而上述模式一直運作良好,現行制度較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故現時不宜作出重大改變。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