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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房局局長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成立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及修訂《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B)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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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成立獨立的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及修訂《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B)的開場發言:

主席:

  政府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轄下成立一個獨立於民航處的民航意外調查機構,以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簡稱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要求。

  去年十一月,國際民航組織實施一項新標準,要求各個締約國設立獨立的民航意外調查機構,換句話說,調查機構須要獨立於民航管理部門,以進一步保障調查的中立性。國際民航組織建議各國在二○一八年十月底前落實措施以符合這項新標準。

  現時,在香港發生或在海外發生而牽涉香港註冊民用飛機的意外和嚴重事故,由民航處負責調查。而民航處過往一直緊隨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達到國際水平。然而,雖然由民航處處長兼任總調查主任、而按個別事故成立的專責調查小組會維持其在處內的獨立操作性,但是由於民航意外原因理論上亦可能有機會涉及民航處的監管職能和提供的服務(例如航空交通管制),儘管在過去都未有這個情況發生。現行的安排或會被認為不夠中立,未能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民航組織的締約國,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而且作為國際航空樞紐,有責任遵從國際民航組織就民航意外調查訂立的最新標準。在參考了海外經驗後,政府建議成立一個直接隸屬運房局的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取代現時民航處的意外調查功能,並開設一個全職總調查主任的職位,領導該新機構的工作。總調查主任將根據法例由行政長官委任,就調查的事宜直接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負責。

  現時意外調查因人手問題只能由民航處人員以兼任形式參與,並不理想。政府建議在新設的獨立調查機構内開設六個全職調查主任職位協助總調查主任,以期加快調查過程,令業界盡早知悉事故的因由並從中汲取經驗和教訓。同時,調查機構將會加強防範意外的安全管理工作,以進一步保障航空安全。

  為了賦予獨立調查機構和總調查主任法定權力以執行職務,政府會相應修訂《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簡稱《規例》)。我們目前最迫切的工作是盡快成立該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及完成對《規例》必須作出的修訂,以符合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至於該組織頒布的其他新標準,政府計劃在完成相關研究工作後,於二○一八/一九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出對《規例》的其他修訂建議。

  主席,我們希望委員支持今次的建議。視乎法例審議進程,以及財委會批准撥款開設總調查主任一職後的招聘工作所需的時間,政府計劃最快在今年內正式成立該獨立民航意外調查機構及委聘總調查主任。

  接下來民航處同事會用投影片講解我們的建議。
 
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