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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非法拖網捕魚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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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人士因非法拖網捕魚,違反《漁業保護規例》,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另外四名人士亦因違反有關規例,較早前亦被判罪名成立。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發言人表示,漁護署人員及水警去年十一月三十日進行打擊非法捕魚的聯合行動期間,在長洲以南的海面截獲一艘正在拖網捕魚的摻繒。執法人員從船上檢走約300斤漁獲及一批拖網捕魚器具。漁護署跟進調查後,翌日(十二月一日)檢控該七名人士。

  其中四名男子因使用禁止使用器具作捕魚用途,較早前已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另一名男子經進一步調查後,因證據不足已獲釋放。

  另外,一名男子因使用禁止使用器具作捕魚用途及沒有在船隻上標記擁有證明書號碼,今日(三月二十二日)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以及罰款一千元。另一名女子亦因使用禁止使用器具作捕魚用途及沒有在船隻上標記擁有證明書號碼,以及未有按規定停船而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守行為一年,以及罰款一千元。相關的捕魚器具亦被充公。

  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已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根據《漁業保護條例》,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拖網捕魚是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會破壞海床及損害海洋生態。禁止拖網捕魚活動可即時遏止海洋資源損耗的情況,使海洋生態逐漸恢復至可持續發展的水平,長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發言人說︰「漁護署與警方會繼續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捕魚活動。」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