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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侮辱執法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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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警務處處長上月回應有關立法禁止侮辱執勤中警務人員行為的提問時表示,歡迎有多一條法例保障警務人員執法。此外,有不少市民指出,近年示威人士及違例駕駛者以粗言穢語侮辱及挑釁警務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可引用哪些法例條文對侮辱執勤中警務人員的人士提出檢控;過去三年的檢控和定罪數字,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懲罰分別為何;被定罪人士是否包括參與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或去年二月旺角暴亂事件的示威人士;

(二)有否研究外國有關侮辱公職人員罪行的法例及近年的執法情況;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將研究結果公開,以加深公眾對有關問題的了解,為日後的立法討論提供基礎;及

(三)鑑於《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訂有條文,禁止任何人辱罵有關的公職人員,當局會否參考該等條文,訂立禁止侮辱警務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的行為的專項法例;若否,當局如何防止該等行為越趨猖獗?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法律訂明甚麼行為超越社會規範,而破壞法律便應受到制裁。體現法治除了需要有完備的法律條文和有效執法外,更需要人人有守法意識,身體力行。公職人員,包括紀律部隊及非紀律人員履行職責,是為了保障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市民應享有的權利,絕非為了一己私利,也絕非故意刁難市民。

  一直以來,執法的公職人員皆以專業、中立的態度依法履行職責,克盡己任,為市民服務。他們理應受到尊重,不應受到言語或行為上的侮辱。然而,近年公職人員在執法時被市民任意辱罵、挑釁甚至發生肢體碰撞等事件時有發生,大大增加公職人員面對的工作壓力和執行職務的難度,打擊他們的士氣和服務社會的熱忱。凡此種種,絕非香港之福。

  現時,如果有人抗拒、阻礙或襲擊執法的公職人員,當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引用相關法例作出檢控。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3條訂明,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由二○一四至一六年九月,共有189人因干犯有關罪行被定罪。《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在保障警察執行職務方面,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定罪後,可處監禁兩年。第39條亦訂明,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循公訴程序審訊定罪後,可處監禁三年。第40條亦訂明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可處監禁一年。《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亦規定,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至於其他紀律部隊,包括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及消防處皆有法律條文訂明,任何人如對執行職責而行事的部隊成員予以襲擊、抗拒或阻撓等,即屬犯罪,可罰款2,000元至監禁六個月不等。

  雖然現時有些法例,包括《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醫院管理局附例》(第113A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A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等禁止任何人在某些指定地點,如鐵路處所、醫院、公共車輛、機場、公園、體育場以及泳灘等地方辱罵他人、或使用不良、具冒犯性、令人反感或煩擾的語言,妨礙他人或使人不快,但針對議員關注的禁止侮辱執法公職人員的法例,涵蓋面並不全面。

  近日,社會就應否訂立「侮辱執法的公職人員罪」再次掀起熱烈討論。我留意到社會對於這個議題的意見分歧,甚至出現兩極化。支持立法的意見多認為現時社會人心躁動,矛盾日多,執法的公職人員面對的壓力日益沉重,政府應立法保障他們履行職務時不被任意侮辱;反對意見則為立法會令社會進一步分化,甚至限制市民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因而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爭吵和衝突。

  在政府方面,進行任何立法工作都要小心地作全盤考慮,包括正反意見、立法是否可以達到預期目的和效果、罪行能否有清晰界定的規管範圍、涉及的元素、有否可以接受抗辯的理由和可處的適當刑罰等。

  雖然現階段政府未有計劃就侮辱執法的公職人員立法,但對於是否需要立法,我們保持開放態度,會探討可行性,並繼續細心聆聽各方意見。我們亦會搜集各地的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執法成效及遇到的問題等資料研究。若政府有立法建議,會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

  主席,我重申,執法的公職人員一向是以不偏不倚的態度服務市民,理應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任意侮辱他人的行為都是不應該的,是文明社會不接受的。我希望每個人都能理解和尊重執法的公職人員,自律守法,配合並支持他們的工作。

  多謝主席。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