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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處理家庭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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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關注家庭暴力(家暴)的團體向本人反映,不少受害婦女遭家暴對待並報警,但到場的警務人員以各種藉口(包括起訴施虐者會影響他們的子女和雙方就業、雙方忍讓或施虐者冷靜後事件便可平息、施虐者被定罪的機會甚微),勸說受害人對施虐者不作追究。此外,有警務人員只把家暴案件歸類為「噪音滋擾」個案,以及沒有按有關指引向受害人提供相關支援服務的資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警方把家庭衝突案件分為三類,即(i)家庭暴力(刑事)、(ii)家庭暴力(雜項)及(iii)家庭事件(包括糾紛),警方現時以何準則把該等案件歸類;警方有否定期檢討該等分類及準則;若有,上次檢討的日期;若否,原因為何;鑑於上述團體反映的情況,警方會否盡快作出檢討,以及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掌握該等準則並按準則作出分類;
 
(二)過去三年,每年(i)警方處理上述三類家暴案件的宗數分別為何、(ii)施虐者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iii)列為家庭糾紛的個案數目;被定罪施虐者被判處的最高懲罰,以及警方和有關機構跟進家庭糾紛個案的工作詳情為何;
 
(三)鑑於社會福利署提供三項支援家暴施虐者的輔導計劃,即(i)反暴力計劃、(ii)施虐者輔導計劃及(iii)停止家暴的學習計劃,過去三年,每年每項計劃的參加人次;鑑於上述團體指出有施虐者完成輔導計劃後再次向配偶施虐,當局有否檢討及改善該等計劃的內容;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精神虐待及性虐待(包括婚內強姦)形式的家暴案件不會造成受害人表面創傷,因此較容易被警務人員忽略,警方目前如何識別及跟進該類案件;有否定期為警務人員提供相關培訓;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對於在報警後仍繼續遭施虐者不斷纏擾的受害人及其子女,警方現時有何措施保護他們免受纏擾,以及措施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警方十分重視家庭暴力問題,並透過「跨部門」及「多專業」的合作模式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以達致保護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將犯案者繩之於法的雙重目標。
   
  就黃碧雲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及社會福利署(社署)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家庭暴力」是指任何在一般被稱為有婚姻或親密伴侶關係的人士間所發生涉及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刑事或雜項案件。此等關係指已婚、分居或離婚夫婦;同居或前度同居情侶(不論性別);以及持續關係的情侶或前度情侶(不論性別)。警方會將「家庭衝突案件」,按其嚴重性界分為「家庭暴力(刑事)」、「家庭暴力(雜項)」及「家庭事件」:
 
(i)「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是指上述關係的人士之間所發生涉及暴力的刑事案件,包括謀殺及誤殺、傷人、嚴重毆打、強姦、非禮、刑事恐嚇、刑事毀壞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
 
(ii)「家庭暴力(雜項)」案件則指上述關係的人士之間所發生涉及普通襲擊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案件;及
 
(iii)「家庭事件」是指上述關係的人士間所有圍繞家庭發生的非暴力及非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例如糾紛、滋擾、煩擾或衝突等。
 
  警方已制定一套有效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和程序,以減少家庭暴力及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警方亦對於案件的分類及處理有明確的專業指引。不論案件的分類,警務人員均會以同情、諒解的專業態度,及公正、不偏不倚的手法處理及調查案件,並適時作出轉介。
   
  為確保及早識別有問題的家庭,讓案件得到適當的分類及適切的處理,所有前線警務人員都經過相關專業訓練。在接獲家庭衝突案件時,警方會派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的人員在所有家庭衝突案件現場親自進行督導,以確保家庭衝突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
    
(二)過去三年,警方處理該上述三類案件與涉及「糾紛」的「家庭事件」的數目載列於附件一。「家庭暴力(刑事)」個案的檢控、定罪及判刑資料載列於附件二。
 
  「家庭暴力資料庫」是一個電子資料庫,載有過往家庭暴力或家庭事件的資料,並附設警戒系統,就高危個案向有關分區的管理階層發出警報,加強監察。警方前線人員在處理家庭衝突案件時,會透過查核上述資料庫,以及為處理此類案件而設計的「轉介緊急服務評估表」和「行動清單」,識別危機因素及對家庭暴力的繼續和再次發生作出風險評估。
 
  因應評估結果,警方會採取適切的跟進行動,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拘留犯案者,聯同社會福利署或其他機構為受害人及其家人安排安全住宿、輔導及其他的支援。警方亦會提供「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以便當事人事後易於聯絡服務機構尋求協助。
 
  如案件被界定為家庭暴力案件,而警方認為有必要把案件轉介到相關部門作跟進(例如雙方曾涉及家庭暴力事件或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情況),則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警方仍然會主動把案件轉介到相關部門跟進。
 
(三)參加「反暴力計劃」的施虐者必須經由法院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強制參與。「施虐者輔導計劃」(「輔導計劃」)及「停止家暴的學習計劃」(「學習計劃」)則為自願參與性質。
 
  過去三年,每年參與上述三項計劃的人數,載列於附件三。
 
  社署於二○○八年完成了為男性施虐者而設的「施虐者輔導先導計劃」(先導計劃)的成效研究。研究結果顯示,「先導計劃」能有效配合社工的個案輔導服務,協助男性施虐者停止伴侶暴力行為,並改善親密關係。社署現時正進行為女士而設的「輔導計劃」的成效研究。至於「反暴力計劃」及「學習計劃」,負責計劃的社工均會在計劃結束後,為每位參加者進行檢討評估。
 
  社署會為施虐者及其家人提供所需的服務,其中包括曾經完成「輔導計劃」後再次出現問題的個案。社署或非政府機構的負責社工,會擔任家庭暴力個案的個案主管,為整個家庭,包括施虐者、受害人及其他受影響的家庭成員,提供輔導及其他支援服務。
 
(四)正如上文第一部分答覆所指,警方一直透過持續訓練,提升前線人員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的專業敏感度、調查技巧及相關法律知識。警隊已將有關處理家庭暴力、異性/同性親密伴侶關係的技巧,受害人心理及衝突處理技巧的訓練課程納入基礎訓練課程、警長晉升課程、偵緝訓練課程,以及發展訓練課程中,並不時更新有關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訓練教材。為進一步加強前線人員對待家庭暴力受害人時的專業敏感度,警方亦製作了相關培訓影片,並上載至警察內聯網供人員參考。
 
(五)警方現時採用「一家庭一小隊」的模式,綜合調查涉及同一家庭有關家庭暴力的舉報;如疑犯及受害人曾於近期涉及另一宗性質類同的案件,負責處理之前案件的調查隊一般會接手調查最新發生的案件,以便更了解整體情況及作出決定。警方會向受害人提供負責處理該案件之調查單位的聯絡資料,受害人可將其最新情況通知有關調查單位。
 
  各警區設有「指定家庭暴力調查單位」,負責調查嚴重家庭暴力案件。被識別為「高危」的「家庭暴力(雜項)」案件亦會交由刑事調查單位處理。警方會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及「高危」的「家庭暴力(雜項)」案件受害人作出「受害人管理」措施,適時跟進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情況,強化警方在進行調查期間及整個司法程序中,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支援及安全保障。此外,警方亦會作出上文第二部分答覆提及的風險評估,並因應評估結果,適時就個案作出轉介及提供適當支援。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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