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分間樓宇單位租戶的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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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答覆:

問題:

  有不少沒有安裝獨立電錶的樓宇分間單位(俗稱房)的租戶向本人反映,業主向他們收取每度電力的費用,高於電力公司所定的電費率,加重他們的生活負擔。業主所持理由是電力公司採取漸進式收費結構計算住宅用戶的電費;如果他們按各租戶實際用電量所適用的電費率收取電費,所得款項總和不足以向電力公司支付以整個樓宇單位用電量所適用的較高電費率計算的電費。有關注團體曾要求各政府部門解決上述問題,但不得要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各政府部門在處理房業主濫收租戶電費問題上的權責分別為何,以及跟進該問題的進展;

(二)政府可援引哪些法例對濫收房租戶電費的業主施加懲處;會否考慮增加有關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規定電力公司就沒有安裝獨立電錶的劏房單位,採用劃一收費率計算電費,以免劏房業主有藉口向其租戶濫收電費?

答覆:

主席:

  在獲取其他相關決策局及兩間電力公司,即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所提供的資料下,我綜合回覆如下:

  兩家電力公司均實行累進電費制度,這個收費架構適用於所有住宅用戶。在二○一六年,中電和港燈的住宅淨電費最高收費率分別為每度電2.01元及1.849元。至於「分間樓宇單位」,即問題提及的「劏房」,由於有多個租戶共住一個住宅單位,並共用一個電力帳戶和電錶,因此同一單位內的分間樓宇單位的總用電量可能會較一般住宅單位為高,需要繳付的淨電費較平均電費高。業主有否濫收電費要視乎該單位的總用電量而定,並非單純比較平均電費。

(一)有關租務安排方面,《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7章)(《條例》)規管業主與租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宜。《條例》並無規管業主與租客之間所協議收取的電費水平。業主與租客在訂定租約時,應先行協議各項條款,包括租金和其他費用(例如水電費)的水平和計算方法。租約一經訂定後,雙方均須遵守有關條款。就書面租約範圍以外的收費問題例如電費,業主與租客應根據任何已訂的協議,包括口頭承諾,進行溝通及協商。如有需要,租戶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提供的免費租務事宜諮詢服務。

(二)如租戶認為業主濫收電費並違反租約協議,在業主與租客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估價署可提供調解服務。如雙方仍未能解決有關爭議,便可能須循民事訴訟解決。

  業主向分間樓宇單位租戶收取電費的安排並非單純能源或電力問題,還牽涉到業主與租戶之間的租約安排、樓宇結構等許多問題。因此立法規管及施加罰則並非解決業主與租戶之間有關電費安排的適當方法。

(三)分間樓宇單位可能涉及法律和樓宇安全等問題,為這些單位訂立與其他住宅用戶不同的收費標準會有實際困難。另外,分間樓宇單位住戶的經濟環境各異,為他們訂定與其他住宅不同的收費方法並不一定公平。

  為協助分間樓宇單位住宅,中電自二○一四年開始與社福機構、環保團體和電器業職工會合作和研究,探討如何為獲得業主同意而又符合標準的分間單位的住戶,免費安裝獨立電錶。港燈亦有研究如何為分間樓宇單位住戶安裝獨立電錶。

  另外,為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兩間電力公司推出不同優惠措施,減輕他們的電費負擔。例如港燈提供電費優惠計劃,供合資格的長者、殘疾人士、單親家庭或待業人士申請,受惠人士可享有每個月最初二百度電費四折優惠,並且豁免電費按金及最低收費。另一方面,中電在二○一五及二○一六年推出「全城過電」計劃,呼籲全城節能,同時將客戶節省的用電,「過戶」給弱勢社群,捐贈予有需要的家庭,包括劏房租戶等,減輕他們的電費開支。受惠人士包括綜援戶、獨居長者、殘疾人士、有需要的劏房住戶及特殊學校宿生等。每個受惠單位可獲300元特別資助以減輕他們的電費支出。

  多謝主席。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