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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門打擊回收場非法收集有害電子廢物 成功檢控回收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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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元朗回收場的營運公司及其負責人因非法收集和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今日(三月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此外,該回收場營運公司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書的規定,把涉案的化學廢物送交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該回收場及其負責人共被判罰款五萬二千五百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於去年五月的跨部門執法行動「電火行動」中,環保署聯同相關執法部門突擊巡查新界北區和元朗露天回收場,並在四個回收場截獲大批受化學廢物規例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超過一萬個廢液晶屏、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和廢鉛酸電池等,估計出口市值共約一百五十萬元。環保署完成調查及蒐證後,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管有上述化學廢物的四家回收場營運公司與其負責人。

  除今日被定罪的回收場外,另外兩家被檢控的回收場公司亦已於去年十二月被定罪,並被判罰款共四萬五千元。其餘一宗檢控個案仍在進行中。

  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一直十分關注有回收場非法收集有害電子廢物,為保護環境,我們會繼續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和出入口有害電子廢物的回收場,並會持續透過突擊巡查行動和跨部門執法,以打擊回收場的違規行為。」

  一般使用及售賣液晶屏、陰極射線顯像管、電路板及蓄電池並不構成危險,但由於它們含有多種有害物質和重金屬(如水銀、鎘、鉛及有害的有機化合物),屬化學廢物,如不妥善處理會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回收場若收集、貯存、處置或出入口該等有害電子廢物,均受《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規管。

  環保署提醒從事回收業人士,若回收場的運作涉及收集處置受化學廢物規例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必須按法例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有關化學廢物亦必須由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更多有關化學廢物管制的資料,可瀏覽環保署網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3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3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