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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選舉主投票站內嚴禁拍攝和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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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今日(三月二日)報道有選舉委員被要求於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在主投票站內拍攝已填劃的選票,選舉事務處發表以下聲明:
   
  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在主投票站內,任何選舉委員均不得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
   
  規例亦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傳達在主投票站內取得的關於任何選民將會投票予哪名候選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誘使選民展示他/她填劃的選票,以致任何人得知關於選民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

  任何人士觸犯上述罪行,可處監禁六個月及罰款港幣5,000元。
   
  根據規例,在主投票站內,任何選舉委員均不得與他人通信息,亦不可使用流動電話或其他通訊器材與其他人通訊。為方便投票站主任執行有關規例,選舉事務處會要求各選舉委員在進入主投票站前先關掉並收藏好流動電話。
   
  任何人士須嚴格遵守選舉法例和選舉活動指引。主投票站內會有足夠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維持秩序,如遇到出現違反規例的情況,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可視乎情況制止有關行為,命令有關人士立即離開,或向在場警務人員求助。除此之外,選舉事務處亦會將有關個案轉介執法機關嚴正跟進。
 
2017年3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