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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民航處新總部大樓項目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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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於今年二月三日表示,該局已應《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三號報告書》及本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的相關報告書的建議,完成民航處新總部工程項目出現違規情況的調查。運房局指出,專責調查小組(專責小組)由該局一名副秘書長領導,負責釐清違規事件發生時的具體情況及成因,以及調查是否有民航處人員涉及不當行為。當局已因應調查所得證據及依照既定公務員程序,向相關涉事人員採取簡易紀律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專責小組的職權範圍和成員名單為何;
 
(二)專責小組在調查過程中傳召了多少名民航處人員作供或提供資料;
 
(三)鑑於調查結果顯示有證據證明兩名民航處首長級人員有不當行為,該等不當行為的詳情,以及當局向他們施加了甚麼處分及相關理據為何;
 
(四)鑑於第(三)項所述的兩人之一已經退休,致使公務員紀律機制對該人並不適用,當局除在該人的人事檔案記錄其不當行為外,有否任何進一步的跟進行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執法機關就相關事件進行的刑事調查的結果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公布專責小組調查報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審計署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向立法會呈閱第六十三號報告書,其中第3章為有關民航處新總部辦公地方及設施的檢討及相關改善建議。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帳委會)其後就上述項目進行公開聆訊,並於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發出報告。就審計署報告書指出有關民航處新總部大樓的違規事項,部門已採取跟進行動及提醒民航處人員須遵守有關規定。
 
  關於帳委會報告最後一項跟進事項,即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就民航處新總部大樓項目違規情況進行調查,運房局已於今年(二○一七年)二月三日向帳委會報告調查的結果,有關結果亦已刊載於帳委會二月十五日發表的第六十七號報告書第4部第27段(附件)。
 
  我們明白公眾對事件的關注。就任何涉及政府人員的不當行為,局方均嚴格按照既定的公務員程序,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所需的調查工作及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包括行政或紀律行動。自內部調查開始以來局方一直適時向帳委會報告調查進展,並於今年二月三日向帳委會報告調查結果後,於同日發出新聞稿回應傳媒就事件的查詢。
 
  就梁繼昌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運房局的調查小組由一名副秘書長專責領導,成員還包括一名根據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聘任的總行政主任及一名高級庫務會計師。小組的職權範圍為:
 
1. 按照公務員常規,進行全面、公正和公平的調查,以期查明在推行民航處新總部大樓項目所出現的違規情況及須關注事項;
 
2. 蒐集及確立相關不當行為、管理不善或行政失當(如有的話)的證據,供考慮向有關人員進行行政及/或紀律行動;及
 
3. 就是否應對任何人員採取行政及/或紀律行動向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提出建議。
 
(二)在調查過程中,運房局調查人員曾要求共八名於涉事期間在民航處工作的有關人員提供資料。

(三)、(四)及(六)運房局的調查小組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均嚴格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的既定紀律程序和指引,並循以下的原則去進行調查、分析及作出結論:
 
1. 調查所得結論應基於調查過程中確立不當行為的證據和相關資料,而舉證的準則為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2. 按照相關的政府政策、規例、程序、通告、指示及守則等,以衡量涉事人員行為的適當性;

3. 在沒有適用的具體規例或指示的情況下,應按有關人員的職系、職級和經驗作為衡量準則;及
 
4. 對於高級人員抱有較高期望,即是有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僅須要依從書面規則,更必須同時行使適切的專業判斷,並承擔與所持職位相稱的責任。

  如上文提到,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的既定紀律程序,在衡量證據的準則方面,舉證的準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指導原則是:指控越嚴重,所需否定指控的不可能性或證明指控屬實的證據都要更為有力。
 
  至於施加具體懲處的原則方面,公務員的紀律處分機制包含簡易紀律行動及正式紀律行動。前者包括口頭警告及書面警告。口頭警告主要針對涉及輕微或個別行為不當的人員,而書面警告則針對相對較嚴重的個案,但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不至有需要採取正式紀律行動。被口頭或書面警告的人員,其晉升及聘任機會會受影響。對於屢犯輕微不當行為或干犯較嚴重不當行為的個案(例如屢次擅離職守或濫用職權等),有關的決策局或部門可採取正式紀律行動,即需根據已定程序進行紀律研訊。
 
  是次調查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所需的調查工作及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根據調查所得的證據及經小心衡量各有關因素後,局方認爲有證據顯示一名民航處高級首長級人員有不當行為。經徵詢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的意見後,局方遂向該名人員採取有關紀律行動。此外,調查結果亦顯示有表面證據證明另一名已退休的民航處首長級人員可能涉及不當行為。但由於該人員在調查期間經已退休,因此公務員紀律機制並不適用。儘管如此,局方仍然發信予該退休人員,清晰表達運房局對其所涉及的不當行為的立場,並正式記錄於該人員的人事檔案内。以上行動完全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的既定紀律程序和公務員常規而定,以確保有關調查對所有涉事人員和政府均是公平和公正,並維護公務員紀律機制的有效性。

  局方理解公眾對事件的關注,但同時亦有責任保障有關人員的私隱及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局方相信現在向公眾交代的資料已平衡了各項相關考慮。

(五)按照政府的既有政策,我們不會評論執法機關的工作或透露任何相關資料。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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