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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海鮮產品標籤及商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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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環保團體抽驗超級市場出售的冷藏海鮮產品後發現,超過八成樣本的包裝上沒有同時列明產品的品種、來源地及生產方法,更有數個海魚樣本所標示的品種資料錯誤,原屬售價較低品種的海魚被標示為售價高一倍品種的海魚,可能誤導消費者,而有關零售商涉嫌違反了《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香港海關(海關)、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消費者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構共接獲多少宗有關海鮮產品的投訴;當中(i)涉及產品的標籤或商品說明載有失實或誤導資料及(ii)查明屬實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當局如何處理及跟進該等個案;
 
(二)過去五年,每年海關及食安中心抽驗多少個未經烹煮海鮮產品樣本,以確定其產品標籤或商品說明所載資料是否正確;當局如何跟進化驗結果顯示有關資料不正確的個案,包括有否公布該等事件的詳情;當局會否加強抽驗工作;及
 
(三)過去五年,當局對那些曾多次被發現出售產品標籤或商品說明所載資料不正確海鮮產品的零售商採取了哪些措施及執法行動;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
 
答覆:
 
主席:
 
  在《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規例》)下設定的食物標籤制度,旨在協助消費者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當中包括要求預先包裝食物的名稱或稱號不得就食物的性質有虛假或誤導成分。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是有關規例的執法部門。
 
  另一方面,《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任何人在營商過程中,就其所供應的貨品應用虛假商品說明。香港海關(海關)是此條例的主要執法部門。
 
  執法機關以外,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亦可協助以調停方式處理投訴。
 
  上述機構有既定機制互相轉介個案,以最適當的方法處理問題。
 
  就問題的三部分,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現謹回覆如下:
 
(一)二○一二至二○一六年,食環署共接獲3 236宗有關海鮮產品的投訴,當中涉及標籤問題的投訴共64宗。其中一宗個案因標籤違反《規例》而被檢控及定罪,法庭判處罰款2,200元。另外有三宗涉及標籤問題的個案仍在調查中。

  同期,就超級市場出售的海鮮產品,海關共接獲109宗投訴。涉及標籤附有虛假商品說明(註)而展開調查的個案共64宗。經調查後,海關對當中的四宗個案提出檢控,涉案商戶均被法庭定罪,法庭判處罰款由1,000至90,000元不等。海關另就兩宗個案向商戶發出警告信或勸喻信;兩宗個案仍在調查中;其餘56宗個案則沒有足夠證據證實違例。
 
  同期,消委會共接獲72宗有關新鮮海產類食品的消費者投訴。在33宗可跟進的投訴當中,四宗轉介海關或食環署跟進,20宗成功調停。
 
註:包括產品種類、價格、重量等。
 
(二)  過去五年,食環署共抽驗28 622個海鮮產品樣本進行化學及微生物等測試,包括129個魚類產品樣本進行的鑑定測試,以保障食物安全,食環署會公布不合格的個案,按年就魚類產品樣本的鑑定測試次數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總數
30 13 49 17 20 129
 
  同期,就超級市場出售的未經烹煮海鮮產品,海關每年為確定產品所載商品說明是否準確而需作化驗的次數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總數
2 5 3 3 3 16

  經化驗後,證實標籤所載資料不正確的個案共兩宗。海關對當中的一宗個案提出起訴,有關商戶被法庭定罪;餘下一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此外,海關亦會評估風險及情報,就各類商戶的銷售行為,按需要作出主動巡查、試購、和化驗樣本。如有涉及不良銷售行為的定罪個案,海關一般均會公布詳情,以提醒市民購買相關產品時需注意的事項,及表明海關對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決心。

(三)二○一二至二○一六年,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禁止使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規定而被定罪的商戶中,有五個被定罪超過一次。

  為防止商戶一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海關除了加強對這些商戶的巡查,亦會不時到有關商戶進行試購,以確保有關商戶所售賣的產品所附上的商品說明符合法例要求。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如採取不良營商手法,例如應用虛假商品說明,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及罰款50萬元。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一般會對重覆違例的商戶判處較高的刑罰。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