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香港空氣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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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煙霧於本年一月八日籠罩香港,而部分一般空氣質素監測站(監測站)錄得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達8級或以上,顯示健康風險甚高及二氧化氮和臭氧等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濃度處於高水平。據報,有一些專家指出,本地的污染物是該煙霧的主要成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監測站(一般及路邊)錄得空氣中的(i)二氧化氮及(ii)臭氧的年均濃度分別為何;

(二)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就二氧化氮和臭氧分別所訂的(i)濃度限值及(ii)容許超標次數,與世界衞生組織的 《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相應數值如何比較;二○一六年的二氧化氮年均濃度是否符合空氣質素指標及《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目標;

(三)二○一六年在香港排放的二氧化氮源自各類空氣污染源頭(包括車輛、船舶、非道路機械及發電廠)的百分比分別為何;過去三年,當局為減低這些源頭的二氧化氮排放量分別所採取的措施,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措施是否足以使香港符合空氣質素指標及《空氣質素指引》所訂的目標;

(四)鑑於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區過去數年錄得的空氣中臭氧年均濃度皆呈上升趨勢,當局有否研究珠三角地區臭氧濃度上升的趨勢在多大程度上是由香港的空氣污染源頭引致;鑑於空氣中臭氧濃度偏高會促使二氧化氮形成,有否研究臭氧對香港二○一六年的二氧化氮年均濃度所造成的量化影響;及

(五)過去三年及未來三年,香港、澳門及廣東省的當局已採取/將會採取甚麼具體措施,以聯手遏止珠三角地區的臭氧空氣污染物上升?

答覆:

主席:

  二○一七年一月八日的空氣污染事故,是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區內區域污染問題影響本港空氣質素的典型例子。在二○一七年一月初,珠三角區內天氣主要為晴朗及無風,導致珠三角區內空氣有臭氧和微細懸浮粒子(亦稱PM2.5)積聚。本港當時吹東風,空氣相對而言較清新,有效阻隔珠三角地區的受污染氣團影響本港。一月八日早上,風向開始轉變,由吹東風轉吹西風,把珠三角區內的受污染空氣吹至香港,導致本港空氣質素變差。

  在二○一七年一月八日早上轉吹西風之前,本港的PM2.5濃度為每立方米少於40微克,空氣質素健康指數則為4級(即健康風險級別為中)或以下。轉吹西風後,東涌的PM2.5濃度在早上十時升至每立方米64 微克,臭氧水平亦隨之上升。至下午四時,東涌的PM2.5濃度和臭氧水平升至當日的最高水平,分別為每立方米141微克和每立方米188微克。隨着吹西風的範圍擴大,空氣質素變差的影響擴散至本港其他地區,唯香港東面除外。其他監測站(例如荃灣及中西區)均錄得PM2.5和臭氧水平上升。

  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一般和路邊空氣質素監測站在過去五年錄得的二氧化氮和臭氧年均濃度載於附表一。兩種污染物中,路邊空氣內二氧化氮水平和一般空氣內臭氧水平較值得關注。短短五年之間,一般和路邊二氧化氮水平均有顯著下降趨勢;尤其是路邊二氧化氮,減幅達31%。而同期間路邊臭氧水平則輕微上升,這是由於臭氧會與氮氧化物產生化學作用,形成二氧化氮;而車輛排放的氮氧化物減少,減低了對路邊空氣內臭氧的消耗。

(二)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的《空氣質素指引》(《指引》)建議,各國在制訂其空氣質素標準時,須平衡公眾健康與當地情況之間的需要,並須顧及實際情況,例如空氣污染對健康構成的風險、最新科技發展,以及經濟、政治和社會等考慮因素。世衞深明其《指引》所訂水平極其嚴格,遂提出中期目標,讓各國可循序漸進地改善其空氣質素,以期最終可達到《指引》所訂水平。以我們所知,目前未有國家的空氣質素標準能全面採納《指引》所訂水平。

  本港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是參考上述世衞建議及環保先進國家做法而訂定。本港空氣質素指標參數中約有半數已達世衞《指引》所訂水平,其餘則為世衞所訂中期目標。具體而言,我們在二氧化氮方面的空氣質素指標限值已達世衞《指引》所訂水平。由於本港的臭氧水平極受珠三角地區空氣的影響,因此臭氧方面的空氣質素指標限值訂於世衞《指引》所訂中期目標的水平。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相關空氣質素指標和世衞《指引》所訂水平,載於附表二。

  世衞認為有必要訂明容許空氣污染物濃度水平超標的次數,並讓各國自行決定相關次數。我們為現行空氣質素指標訂定容許超標次數時,已參考歐洲聯盟(歐盟)的做法,就二氧化氮每小時限值(即每立方米200微克)而言,同樣容許超標18次。至於臭氧,歐盟的八小時平均限值為每立方米120微克,並容許超標25次;我們的限值則為每立方米160微克,並容許超標9次。

  在二○一六年,在16個空氣質素監測站(包括13個一般監測站和三個路邊監測站)當中,有三個錄得的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符合世衞《指引》所訂水平。將軍澳和塔門監測站未有提供足夠數據以作比較,因為前者在二○一六年三月才啟用,後者則在年內曾關閉兩個月以進行翻新工程。

(三)蒐集數據以編製並核實排放清單,在在需時。我們現正為二○一五年的排放清單定稿,並已開始蒐集數據以編製二○一六年的排放清單。根據二○一四年排放清單,本地氮氧化物主要排放源頭各佔比重載於附表三。

  從附表三可見,道路運輸、發電、航運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排放氮氧化物的主要源頭,其排放量佔本港氮氧化物總排放量逾九成。政府多年來已採取多項措施,集中處理該四大排放源頭,主要措施如下:

道路運輸

(甲)我們在二○一四年三月推出鼓勵與管制並行的計劃,以期在二○一九年年底前分階段淘汰約82 000輛歐盟四期以前的柴油商業車,並撥款114億元協助受影響的車主。截至二○一六年年底,該等車輛中已有逾六成退役;

(乙)自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我們加強管制石油氣車和汽油車的廢氣排放,使用路邊遙測設備偵測廢氣排放超標的石油氣車和汽油車。被偵測排放超標的車輛須在12個工作天內通過先進的廢氣測試,證明已修正廢氣排放超標的問題,否則其車輛牌照會被取銷;

(丙)我們已資助專營巴士公司為其歐盟二期及三期專營巴士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器,以令其排放表現達到歐盟四期或以上水平;以及

(丁)我們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在銅鑼灣、中環及旺角的繁忙路段設立專營巴士低排放區,在區內行駛的專營巴士必須為低排放巴士(即符合歐盟四期或以上排放標準的巴士或已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器的歐盟二期及三期巴士)。

發電

  為管制發電廠的排放量,我們自二○○八年起已發出技術備忘錄,對發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施加排放上限。迄今,我們已發出六份技術備忘錄,逐步收緊排放上限。最新的第六份技術備忘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發出,收緊發電廠由二○二一年起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排放上限;與第一份技術備忘錄相比,排放上限已分別減少72%、52%和56%。
 
航運

  對船舶施加的管制措施,主要着眼於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量。我們自二○一四年四月起,已規定本地供應船用輕質柴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逾0.05%。自二○一五年七月起,我們亦規定遠洋船舶靠泊香港後須轉用低硫船用燃料(含硫量不逾0.5%)。

非道路移動機械

  我們已在二○一五年六月引入新規例,規定新入口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法定排放標準。

  上述措施已見成效。在二○一二至二○一六年期間,路邊空氣內可吸入懸浮粒子、微細懸浮粒子、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濃度均已呈顯著跌勢,跌幅分別為28%、28%、31%和30%。同一期間內,大氣中可吸入懸浮粒子、微細懸浮粒子、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濃度亦分別下跌21%、21%、8%和18%,而一般空氣內臭氧水平則微跌3%。

  政府致力推行多項改善空氣質素措施,以冀在二○二○年或之前大致達到現行空氣質素指標。與此同時,我們亦正檢討現行空氣質素指標,藉此研訂切實可行的改善空氣質素新措施,並評估實施新措施後有多大空間收緊空氣質素指標;檢討工作將於二○一八年完成。

(四)氮氧化物在陽光下會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產生化學作用,形成臭氧,而臭氧又有助微細粒子(俗稱光化學煙霧)形成。臭氧污染屬區域問題。最近有研究(註一)分析二○○二至二○一三年期間的本地臭氧數據,結果顯示平均而言本地臭氧中有七成來自區域臭氧,其餘則在本地產生。該研究觀察到,本地產生的臭氧已有減少,但區域臭氧的增幅,不但完全抵銷本地臭氧的減幅,更令本港的臭氧水平上升。現有初步跡象顯示,在二○一二至二○一六年期間,以往臭氧水平不斷上升的趨勢漸見逆轉(附表一),這或是因為我們與廣東省政府合作減少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這兩種正是產生光化學作用而形成臭氧的前驅物。我們仍須進一步觀察,才可確定臭氧水平是否已呈跌勢,並會繼續與廣東省合作,減少整個珠三角區域內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臭氧會與氮氧化物(例如來自車輛排放)產生化學作用,形成二氧化氮。每當香港受到區域臭氧影響時,本地空氣中的二氧化氮水平,尤其是路邊水平,亦會上升。因此,我們儘管未有量化臭氧對本港二氧化氮年均濃度的影響,亦深明同時降低本港及珠三角地區的臭氧水平,對解決路邊二氧化氮污染問題至關重要。

(五)要解決臭氧污染問題,與廣東方面的合作至關重要。具體而言,珠三角區內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必須減少。為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已就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協定各別的二○一五及二○二○年區域減排目標和減幅。雙方現正進行中期檢討,評估二○一五年減排目標的達標情況,並確立二○二○年的減排目標;檢討將於今年上半年完成。

  為達到減排目標,香港早已採取本答覆第(三)項所述措施,着力減少氮氧化物的排放。至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針對漆料、消費品、印墨、黏合劑及密封劑這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主要排放源,我們已管制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以新車替換舊車,亦有助減少車輛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其排放量約佔本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的18%。在未來三年,我們在持續進行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減排工作以外,還會管制印刷業所用潤版液和清潔劑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並研究可否收緊對部分建築用漆料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管制,從而進一步減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

  至於廣東方面,當地政府一直致力管制工業、發電廠、船舶及車輛等主要排放源,以冀減少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

  雖然澳門沒有參與協定區域減排目標,但粵港澳三方一直合作監測區域空氣質素、進行聯合區域PM2.5研究,以及就空氣污染預報科技進行交流和培訓。為更有效管理區域臭氧問題,三地政府正準備由二○一八年起,分階段把監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納入區域空氣質素監測網絡內。上述工作可提供科學基礎,以助制訂政策應對區域臭氧問題。

註一:研究項目由香港理工大學的王韜教授及其共同研究人員進行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