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針對不良營商手法的執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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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作出修訂,以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例如對貨品或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或陳述。有關修訂已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全面實施。去年十二月,有環保組織委託本港大學進行的測試結果顯示,七個從超級市場取得的海產樣本中,有四個樣本的標籤所載食物名稱或來源地不正確,例如西星斑被標籤為零售價高一倍多的東星斑。關於香港海關執行上述法例修訂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法例修訂生效至今,每年香港海關有否(i)主動和(ii)在收到投訴後,為執行相關條文而巡查超級市場;若有,次數分別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自上述法例修訂生效至今,香港海關有否引用相關條文向涉嫌觸犯相關罪行的超級市場營辦商提出起訴;若有,定罪的個案宗數及被定罪者一般被施加的懲罰為何;
 
(三)鑑於第362章第30L條規定,獲授權人員在徵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後,可接受觸犯相關罪行的人士作出書面承諾,不會繼續或重複作出條例涵蓋的違規行為,或不會在任何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作出該類行為或在相當程度上類似的行為,以取代刑事檢控,而第30P條及30Q條分別規定,獲授權人員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強制令或暫時強制令,禁止商戶繼續或重複作出違規行為,香港海關自上述法例修訂生效至今有否引用該等條文;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香港海關有否其他措施防止超級市場營辦商觸犯上述法例修訂的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保障消費者權益,《商品說明條例》(《條例》)將一些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定為刑事罪行。香港海關(海關)積極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條例》,包括進行執法行動、合規推廣,以及宣傳教育。
 
  就問題的四部分,現謹回覆如下:
 
(一)自《條例》禁止不良營商手法的修訂條文於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起,截至二○一六年年底,海關就超級市場的銷售行為涉嫌違反《條例》作出四十六次主動巡查,而因應投訴展開調查的個案共二百七十四宗。
 
(二)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至二○一六年年底,海關就超級市場違反《條例》而提出起訴的個案有八宗,全部成功定罪,法庭判處罰款由一千至九萬元不等。
 
(三)海關暫未有引用《條例》第30L條、第30P或第30Q條處理超級市場的銷售行為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至於其他商戶,海關就十宗個案,根據《條例》第30L條,在獲得律政司司長的書面同意後,接受商戶停止有關營商行為共十一份書面承諾。

  海關對調查的個案採取何種執法工具或措施,例如提出刑事檢控或採取民事執法行動,取決於個案所有相關情況,例如有關的舉證、違規的性質及嚴重性、受影響消費者的數目、影響是否深遠、相關商戶有否前科等。

(四)執法機關採取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條例》,包括進行執法行動、合規推廣,以及宣傳教育。

  在執法方面,海關一直積極處理投訴,對投訴個案作出深入調查及搜證,並因應個別個案的事實和證據,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除處理投訴外,海關亦會評估風險及情報,就超級市場的銷售行為,按需要作出主動巡查。

  在進行合規推廣方面,海關至今為超級市場業界共舉辦六次研討會,以加強業界前線員工及管理層對《條例》的認識,提醒他們遵守公平營商條文的重要性,並敦促管理層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不當的營業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在公眾教育方面,海關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透過各種媒體向市民大眾推廣「精明消費」的信息。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