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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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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今日(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再次多謝陸頌雄議員提出這個議案和五位議員的修正案,以及共十九位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

  從議員的發言中,我們聽到了不少意見。有關「標準僱傭合約」以及保障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所聘用的非技術工人的法定僱傭權益等建議,我會就當中的重點作出回應。

  就監察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履行「標準僱傭合約」方面,為保障承辦商屬下的員工,勞工處與各採購部門會繼續通力合作,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以監察承辦商遵守相關勞工法例的規定及履行「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款,並且懲處違規的承辦商。各採購部門亦同時實施不同的措施,包括查核工人的出勤及工資紀錄,抽樣面見工人,以確保承辦商遵守相關法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任何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如不採用「標準僱傭合約」,扭曲或未經採購部門的批准而改變僱傭合約條款,以致其不利於僱員,如我們查明屬實,採購部門會根據服務合約向違反合約條款的承辦商發出失責通知書。將來在評審承辦商提交的標書時,採購部門會將相關紀錄列入考慮因素。如懷疑承辦商違反勞工法例,採購部門會通報勞工處以作出調查跟進。因此,若有僱員懷疑服務合約承辦商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或勞工法例,應盡快向採購部門或勞工處作出投訴,相關部門一定會積極跟進。

  主席,就議員提及政府應加強對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的巡查,以及嚴懲違反《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或《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等相關規定的承辦商,政府一直採取多項措施,以保障承辦商屬下非技術工人的僱傭權益。勞工處透過突擊巡查工作場所,以確保僱員的法定勞工權益受到保障。勞工處亦對服務合約承辦商與其僱員進行宣傳推廣工作,並協助僱員了解他們在相關勞工法例下的權益和保障,以及提醒僱主須依時支付員工各項法定權益的重要性。此外,勞工處亦提供免費及便捷的諮詢及調停服務,積極協助僱傭雙方解決糾紛。

  若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等勞工法例,勞工處在搜集足夠證據後,定會向違法的承辦商提出檢控。勞工處亦會將承辦商違規和被定罪的資料通知有關採購部門,以便有關部門採取適當的制裁行動,包括終止現有涉及違規的服務合約。若承辦商因違反包括《僱傭條例》在內的指定罪行而被定罪,五年內將不得就政府服務合約再次投標。

  有關個別政府服務合約曾因合約屆滿轉換承辦商,離任承辦商與屬下員工就調職安排及遣散費支付方面出現勞資糾紛,勞工處會按採購部門提供的資料,加強巡查服務合約快將完結的工作場地。除調查承辦商有否遵從《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外,勞工督察亦會向承辦商解釋《僱傭條例》下因解僱而須支付的相關款項的責任,以及向員工講解他們在《僱傭條例》下的權益及保障,包括遣散費及調職安排等。透過勞工處進行的巡查,僱傭雙方對自己在合約屆滿時的責任和保障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關於遣散費方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而遭解僱,一般可享有遣散費。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的僱員,在政府服務合約期滿而須轉換承辦商的情況下是否可獲期滿的承辦商發給遣散費,需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及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而定,例如有關僱員有否被解僱及解僱的原因、僱員是否獲原有僱主(即期滿的服務合約承辦商)以不遜於之前的僱傭條款及條件繼續聘用等。

  有議員提及引入政府承擔承辦商僱員權益的代償責任的問題。我想在此重申,依時支付員工的僱傭權益,是所有僱主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任何僱主,包括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均須遵守《僱傭條例》及相關僱傭合約的規定。若個別承辦商因確實無力償債而未能向員工支付工資及遣散費等離職補償,勞工處會協助受影響的僱員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特惠款項。如有證據顯示承辦商蓄意逃避履行其作為僱主的法定及合約責任,勞工處更會按照勞工法例的規定進行刑事調查及作出檢控。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2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