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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就「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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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劉怡翔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議員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多謝陸頌雄議員提出「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這項動議辯論,以及五位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由於有關動議涉及政府的採購制度及勞工事務,今天我和署理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局長會就議員的動議和修正案作聯合回應。
 
外判制度
 
  陸頌雄議員的動議環繞政府的外判服務,提出應縮窄外判服務的範疇和規模,郭家麒議員的修正案更提出全面取消外判制度。首先我們必須澄清,外判只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中一種方式。政府並沒有政策要求部門必須將公共服務外判,或以外判作為提供服務的首要方式。部門有權決定應以聘用公務員、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或外判等其他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由於涉及公共資源的運用,無論是以哪一種方式提供服務,部門也應按善用公帑的原則,確保公帑用得其所。
 
  政府一向有委聘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這種做法既有助維持小規模而有效率的公務員編制,亦為私營機構創造商機和職位。此外,有些時候部門並無某項服務所需的專門知識或技術,故必須借助外間協助,因此,為確保公共服務不受影響,外判服務的制度是有其需要的。若部門決定把服務外判,則須按照政府的採購程序,以清楚明確、公開和公平競爭的方式,採購有關服務。
 
  政府十分關注承辦商聘請非技術員工的法定權益是否得到保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勞工處一直緊密合作,並引入了一系列加強管理政府服務承辦商的措施,以保障有關員工的法定權益。首先,政府在《標準條款及條件》中,加入了承辦商須符合與僱員權益相關法例要求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凡違反有關法例的承辦商,會被視為違反合約要求而有機會被懲處。
 
  其次,我們針對大量僱用非技術員工的非建築服務合約,設立了「禁止投標機制」和「扣分制」。在「禁止投標機制」下,若承辦商在截標前的五年違反與勞工權益有關的指定條例,例如《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指定罪行,不論有關的定罪是否與政府服務合約有關,在定罪日期起計五年內,該承辦商的投標建議將不獲政府考慮。
 
  而在「扣分制」下,若承辦商沒有跟其員工簽訂由勞工處制訂的「標準僱傭合約」,或沒有履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有關工資、工時,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的責任,將會被扣分。若承辦商在截標前的三年被扣滿三分,在未來五年,該承辦商的投標建議將不會獲政府考慮。
 
  我留意到議員在動議和修正案中就「扣分制」提出不少寶貴意見。我會仔細聆聽各位議員的意見,稍後再作綜合回應。但有一點我是非常同意的,就是應該嚴格執行「扣分制」,讓機制發揮效用。
 
  根據政府的採購規例,外判服務的部門必須訂立機制,監察服務承辦商的表現是否符合合約的要求,以及遵守合約條款。就此,各採購部門已採取不同的措施監察服務承辦商在這方面的表現,並配合勞工處的執法和巡查行動。若承辦商違反有關法例或不履行合約條款的責任,採購部門會按合約採取相應的規管行動或懲處。視乎情況,有關承辦商可能會被終止合約。
 
非技術員工的待遇
 
  承辦商聘請的非技術員工所獲得的工資是按市場機制而釐定,並且受《最低工資條例》保障。法定最低工資只是一個最低標準。食物環境衞生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這四個部門採購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服務較多。根據這四個部門提供截至二零一六年十月的資料,整體而言在這四個部門有關服務合約下工作的非技術員工,接近九成獲得的工資,比法定最低工資為高。
 
  為鼓勵承辦商提升非技術員工的待遇,政府在去年五月修訂了涉及僱用大量非技術員工的政府服務合約的指引。根據該指引,部門採用評分制度評審投標書時,一般須預設在技術評審方面加入有關非技術員工的建議工資和工時的評審準則。在這個安排下,如其他評審準則維持不變,願意向非技術員工支付較高工資或建議員工工作較短時間的投標者,在技術方面得分會較高,成功獲批的機會也較高。
 
  代主席,剛才我就政府外判服務及有關管理服務承辦商的措施作初步回應。稍後署理勞福局局長會講述勞工處在保障外判員工權益的工作,以及「標準僱傭合約」的事宜。待議員發言後,我和蕭局長(署理勞福局局長蕭偉強)會分別再作整體回應。多謝代主席。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