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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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兆平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的《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AA)(《規例》)訂明,遠洋船隻在港停泊期間(首小時和最後一小時除外)須使用合規格燃料作燃燒用途,以操作任何指明機械,而合規格燃料指低硫船用燃料(即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0.5%的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或空氣污染管制監督認可的任何其他燃料。另一方面,僅在內河航限內往來航行的船隻不在《規例》的規管範圍。關於《規例》的執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規例》實施至今,當局派員在港口不同地點巡查的次數、就違例個案提出檢控的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的數目及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二)有否評估《規例》對改善沿岸空氣質素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

(三)為進一步改善沿岸空氣質素和保障貨運碼頭僱員的健康,當局會否收緊《規例》的規定,令遠洋船隻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和在內河航限內往來航行的船隻不再獲豁免遵守使用合規格燃料的規定;及

(四)鑑於有航運業人士反映,海事處及環境保護署回覆他們的查詢時表示執行《規例》的責任在對方,該兩個部門在執行《規例》的角色分別為何;若兩個部門均有角色,當局會否考慮交由單一部門負責執行《規例》?

答覆:

主席:

(一)自《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AA)(《規例》)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實施至二○一七年一月,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共突擊巡查166艘遠洋船。巡查主要集中於停泊在鄰近民居的遠洋船,不同地點的巡查次數見下表:
 
遠洋船停泊地點 巡查次數
貨櫃碼頭 153
啟德郵輪碼頭/海運碼頭 9
浮泡/碇泊處 4
 
  截至二○一七年一月底,環保署共發現四宗違反《規例》的個案並提出檢控。受檢控的船東和船長均已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罰款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

(二)遠洋船大多以重油為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可高達3.5%。強制遠洋船在港停泊期間轉用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有助減少它們排放二氧化硫,改善空氣質素。自《規例》生效後,鄰近葵涌貨櫃碼頭的葵涌一般空氣質素監測站所錄得的二氧化硫水平明顯下降。在二○一五年七月至二○一六年六月期間,當該監測站處於貨櫃碼頭下風位時,它錄得的二氧化硫平均濃度,較規例未實施前一年的水平減少約50%,顯示受遠洋船停泊時排放廢氣影響地方(包括有關的沿岸地點)的空氣質素因《規例》實施而有所改善。

(三)重油不單含硫較多,其黏度也比船用輕質柴油高。由於兩種燃料的黏度差距,遠洋船由使用當中的一種燃料轉為另一種燃料時,它必須按照適當程序轉換燃料,以免發生危險。環保署就《規例》諮詢航運業界時,他們表示可在一小時內完成轉換燃料。故此,《規例》豁免了遠洋船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使用低硫燃料的規定。由於該豁免是因應航運業界有實際運作需要而設定,我們現時沒有計劃作出改變。

  由於內河船的主要燃料是船用輕質柴油,故《規例》的要求並不適用於它們。

  為進一步改善沿岸空氣質素和保障市民(包括貨運碼頭僱員)的健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與廣東省的海事部門合作,於二○一九年一月在珠江三角洲水域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強制控制區內的船舶使用含硫量不高於0.5%的燃料。雙方已於去年年底簽訂合作協議,並成立工作組,共同推進珠三角排放控制區的實施方案。

(四)環保署一直負責執行《規例》;海事處並沒有參與《規例》的執行工作。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