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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貨場營運公司及貨場管理人非法收集和儲存廢鉛酸電池被定罪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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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家公司及一名貨場管理人涉及在露天貨場非法收集和儲存廢鉛酸電池,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共二萬五千元,而涉案的九千多個廢鉛酸電池(估計總市值約為四十五萬元)亦被法庭充公。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人員於去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屯門截獲一輛載有廢鉛酸電池的貨車,並追查至元朗一個露天貨場,在場內檢取了九千多個廢鉛酸電池。環保署其後按蒐集所得的證據檢控所有涉案人士。

  在該露天貨場非法收集廢電池的公司、承租貨場的公司和貨場管理人今日當庭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共二萬五千元。至於運送廢電池到露天貨場的運輸公司、貨車司機和跟車工人,亦於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共判罰款四萬五千元。

  發言人說:「環保署一直著力打擊非法收集、存放和出入口廢鉛酸電池的活動,並加強突擊巡查行動,以保護環境。如有足夠證據,環保署定必嚴例執法,檢控涉案違例人士。本案中,三名被告在露天貨場收集及貯存大量廢鉛酸電池並打算出口,嚴重違反相關法例。而早前被定罪的運輸公司、司機及跟車工人運送廢鉛酸電池到露天貨場,亦屬違法。」

  環保署對於今次成功檢控所有涉案人士感到鼓舞,並重申政府對該等違法行為絕不容忍。

  發言人提醒汽車維修業、回收業、數據中心、電訊和通訊系統安裝及保養公司等業界人士,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他們必須緊遵法例要求,妥善處置廢鉛酸電池。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產生化學廢物的公司、機構或處所,必須按法例向環保署登記,按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化學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或進出口化學廢物的活動,均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