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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認可鄉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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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業強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認可鄉村名冊》(《名冊》)是地政總署核准男性新界原居民,申請在村內範圍興建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的重要文件。地政總署在考慮應否把某鄉村納入名冊時,會顧及幾個基本準則,包括(i)所涉鄉村必須在一八九八年已經存在,以及(ii)該鄉村已納入丈量約份地圖和集體政府契約內。本人接獲不同鄉村居民的投訴,縱使他們已提供相關文獻及資料,以證明有關鄉村自一八九八年起已存在,但地政總署仍不批准他們所提把其鄉村納入《名冊》的申請(納入名冊申請)。例如,荃灣下花山村村民20多年前已提出納入名冊申請,並提供了高空圖片、新聞剪報、社區人士見證等證據,以證明該村在一九四五年前已有人居住,但地政總署卻以「該村已荒廢」為由拒絕申請。然而,鄉議局及前規劃地政科在一九九一年聯合編製的《新界原有鄉村名冊》卻包含下花山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納入名冊申請須經過甚麼程序;該等申請的審批機制及平均處理時間;哪些種類的文獻及資料會獲接納為有關申請的有效佐證;
 
(二)當局自二○○二年至今接獲的納入名冊申請的詳情,包括所涉鄉村的名稱和位置、首次接獲申請的年份及申請結果,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絕的主要原因;及
 
(三)鑑於年代久遠的歷史文獻大多已因戰亂等原因而散失,以致提出納入名冊申請的村民難以提出有力的書面證據,當局在審批該類申請時,會否酌情考慮口述歷史、社區人士口供等口頭證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在特殊情況下,採納該等口頭證據作為納入名冊申請的佐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根據有關政策,一般來說,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為推行小型屋宇政策,《認可鄉村名冊》的初稿於一九七三年訂定,當年名冊載有591條認可鄉村。當時有些鄉村並無列入名冊內,原因是當中大部分或因位置偏遠、地點不便或經濟╱社會因素導致政府認為有關鄉村已荒廢多年。其後經進一步核實糾正,符合資格的鄉村已在一九七三年後數年間先後被列入該名冊內。目前全港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
 
  至於提問所述的另一本名冊,即《原有鄉村名冊》,是政府為《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而編制,目的是使原有鄉村村民可根據上述條例申請地租優惠。《原有鄉村名冊》與《認可鄉村名冊》因不同背景及用途而分別制訂,其相關考慮條件有所不同,不能相提並論。事實上,個別鄉村是否被納入為執行地租優惠而設的《原有鄉村名冊》,只視乎地政總署署長可否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藉審查集體契約的附表而令他信納某鄉村在一八九八年已在香港存在,這與個別鄉村能否被列入《認可鄉村名冊》所須符合的條件,有所不同。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依據以下五個基本條件考慮及審核有關列入《認可鄉村名冊》的申請﹕
 
(i)該鄉村在一八九八年經已存在;
(ii)該鄉村名稱同時出現在一八九九年至一九○四年間制定的丈量約份地圖和一九○五年生效的集體契約內;
(iii)該鄉村範圍內有私人土地根據地契屬於可建屋宇的地段;
(iv)在小型屋宇政策實施前,政府曾以優惠條件在該鄉村批出鄉村屋宇;及
(v)必須仍有跡象顯示,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連續有原居村民在該鄉村聚居。
 
  一般而言,在考慮及審核每宗申請個案時,地政總署會參考集體契約內有關的資料、在一八九九年至一九○四年間制定的丈量約份地圖、舊有的航攝照片及分區地政處的檔案記錄,亦會進行實地視察,以了解有關鄉村及村民聚居的情況。
 
  由於每宗個案有其獨特性,地政總署處理申請所需時間會視乎個案本身涉及事項的性質和複雜程度而有所差異。就地政總署近年處理的個案而言,處理申請所需時間一般約為16至36個月不等。
 
(二)自二○○二年至今,地政總署於二○○四年、二○○六年及二○一三年分別接獲三條鄉村,即元朗甲龍村、元朗舊墟及屯門良田村的申請,要求將其列入《認可鄉村名冊》內。元朗甲龍村完全符合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五個基本條件,經地政總署批核後已於二○○五年列入《認可鄉村名冊》內;其餘兩條鄉村,即元朗舊墟及屯門良田村,皆因未能完全符合上述的五個基本條件,而未能被地政總署列入《認可鄉村名冊》內。
 
  至於提問所引述的荃灣下花山村,地政總署於一九九六年接獲該鄉村的申請,要求將其列入《認可鄉村名冊》內。然而,由於該鄉村亦未能完全符合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五個基本條件,故地政總署未能將該鄉村列入《認可鄉村名冊》內。
 
(三)在審核每宗申請時,地政總署首要參考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的資料及進行實地視察,以了解有關鄉村及村民聚居的情況。至於申請鄉村村民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口述歷史及社區人士口頭證據等,地政總署會參考但卻不能單憑口頭證據而作出是否將有關鄉村列入《認可鄉村名冊》的決定。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