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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駐港領館人員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來港逗留的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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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於去年六月通知多個外國駐港領事館,政府會實施一項新措施,允許持有外交/官方護照的外國領事人員的同性伴侶(領事同性伴侶)在港逗留,直至該人員離職為止。然而,現時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侶並不獲准以受養人身份在港逗留。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上述的差別對待不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措施的詳情為何;現時有多少人循該措施獲准在港逗留,並按涉及的領事館所屬國家列出分項數字;

(二)領事同性伴侶在港是否享有作為配偶的所有法律權利(例如簽署配偶接受手術同意書及領取身亡配偶的骨灰);

(三)上述措施對甚麼級別的領事人員適用;按該項措施申請在港逗留的人,須否證明已經與有關領事人員訂立同性婚姻/公民締結關係;及

(四)政府是否基於《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等法律文書賦予外交人員的特權和豁免權制訂上述措施;如是,詳情為何;如否,政府給予領事人員該項特權的理據為何;政府會否考慮將該措施的適用範圍擴展,以包括香港居民的海外同性伴侶?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就提問綜合答覆如下: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均須申請簽證。現行容許配偶以受養人身份來港的入境政策,是基於一夫一妻制及夫婦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概念,以符合香港法例。

  為了促進國際社會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和諧關係,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在二○一六年六月推出措施,以便利各國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領館人員(駐港領館人員)持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或官員護照的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來港逗留。在有關便利措施下,有關駐港領館人員所屬的領館須就有關入境申請發出照會,並提供相關的關係證明文件及有關駐港領館人員在港任期等資料,以便入境處考慮批准其持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或官員護照的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在有關駐港領館人員在港任期期間來港逗留。上述便利措施屬行政安排,並不代表申請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獲認可為有關駐港領館人員的配偶,對現行法例下各項權利沒有影響。此外,上述便利措施並不適用於駐港領館人員持普通護照的同性婚姻配偶或民事結合伴侶。上述便利措施與以受養人身份來港的入境政策無關。

  在二○一六年六月至十二月期間,共有三名人士經上述便利措施獲批准來港逗留。列出與該等人士相關的駐港領館並不適宜。
 
2017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